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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幼兒權利的法律保護知識架構(考綱呈現/命題預測/知識架構)
第一節 幼兒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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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的法律地位是幼兒獲得權利、行使權利的基礎,是幼兒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并以此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所取得的主體資格。一般而言,幼兒具有三種不同的法律地位,并由此產生不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一、作為公民的幼兒
幼兒公務員,同樣應獲得作為公民的一起基本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依照憲法規定在政治、人身、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權利,也叫憲法權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公民的平等權;(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人身自由;(5)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權等;(6)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7)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8)其他方面的權利。
二、作為未成年人的幼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學前教育中的幼兒主要指的是不滿六周歲(或七周歲)的未成年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在我國《民法通則》中,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特別規定了監護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作為受教育者的幼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在托幼機構接受養育教育的幼兒同樣享有“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4)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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