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0-10]某汽車制造廠20×4年的預計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為8%,應交增值稅額為68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率為3%。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測算該企業20×4年預計的銷售稅金及附加。
解:依題意
該企業預計消費稅=1000×8%=80(萬元)
該企業預計城市維護建設稅=(68+80)×7%=10.36(萬元)
該企業預計教育費附加=(68+80)×3%=4.44(萬元)
該企業預計銷售稅金及附加=80+10.36+4.44=94.8(萬元)
預計應交增值稅的第一種方法--簡捷法
某期預計應交增值稅=某期預計銷售收入×應交增值稅估算率
[例10-11]仍按例10-10資料。該企業20×3年的不含稅銷售收入總額為2000萬元,銷售利潤率為20%,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材料成本占總成本的百分比為75%,假定該企業生產所使用的材料都是在當期內采購的,應交消費稅為80萬元。
要求:
(1)根據上述資料測算該企業的應交增值稅估算率;
(2)估算該企業20×4年應交增值稅額;
(3)計算該企業的附加稅費率和銷售稅金及附加。
解:
(1)依題意
20×3年銷項稅額=2000×17%=340(萬元)
20×3年總成本=2000×(1-20%)=1600(萬元)
20×3年材料采購成本=1600×75%=1200(萬元)
20×3年進項稅額=1200×17%=204(萬元)
20×3年應交增值稅額=340-204=136(萬元)
應交增值稅估算率=136÷2000×100%=6.8%
(2)該企業20×4年應交增值稅額=1000×6.8%=68(萬元)
(3)附加稅費率=7%+3%=10%
銷售稅金及附加=80+(80+68)×10%=94.8(萬元)
預計應交增值稅的第二種方法--常規法(P414)
常規法,即按照增值稅的實際計稅方法進行估算。計算公式為:
某期預計應交增值稅=該期預計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該期預計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例10-12]應交稅金及附加預算的編制(估算應交增值稅采用常規法)
MC公司20×4年度各季度預計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資料分別如表10-10和表10-17所示;該企業流通環節只交納增值稅,并于實現銷售的當期(每季度)用現金完稅;附加稅費率為10%;假定全年預交所得稅12000元。
要求:為MC公司編制20×4年度的應交稅金及附加預算(計算結果保留整數)。
解:編制該公司的應交稅金及附加預算如表10-19所示。
表10-19 20×4年度MC公司的應交稅金及附加預算 單位:元
季度 |
1 |
2 |
3 |
4 |
全年 |
資料來源 |
增值稅銷項稅額 增值稅進項稅額 |
15640 6698.7 |
21930 8781.5 |
26860 10177.2 |
27200 11148.6 |
91630 36806 |
見表10-10 見表10-17 銷項-進項
|
應交增值稅 銷售稅金及附加 |
8941.3 894.1 |
13148.5 1314.8 |
16682.8 16682.8 |
16051.4 1605.1 |
54824 5482.4 |
現金支出合計 |
9835.5 |
14463.3 |
18351.1 |
17656.5 |
60306.4 |
[例10-13]應交增值稅的估算方法的比較
仍按例10-7的銷售預算和表10-17的應交增值稅資料,假定MC公司按照20×4年全年應交增值稅和同期預計銷售收入合計確定的應交增值稅估算率。
要求:
(1)計算該公司的應交增值稅估算率;
(2)按簡捷法估算該公司20×4年各季度的應交增值稅,并比較分析兩種方法估算應交增值稅數據的關系。
應交增值稅估算率=54824/539000≈10.17%。
表10-20 應交增值稅兩種估算方法對照分析表
季度 |
1 |
2 |
3 |
4 |
全年 |
資料來源 |
常規法估算的應交增值稅 預計銷售收入 簡捷法估算的應交增值稅 |
8941.3 92000 9357.7 |
13148.5 129000 13121.1 |
16682.8 158000 16070.9 |
16051.4 160000 16274.3 |
54824 539000 54824 |
見表10-19 見表10-10 |
誤差 |
-416.4 |
27.3 |
611.9 |
-222.9 |
0 |
兩種方法估 算額之差 |
上表中:簡捷法估算的應交增值稅=預計銷售收入×估算率
誤差=常規法估算的應交增值稅-簡捷法估算的應交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