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股利分配程序與方案
一、股利分配程序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稅后利潤分配的順序是:
(一)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法定盈余公積金的提取比例為當年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后)的10%。法定盈余公積金已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可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轉增資本,但企業用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后,法定盈余公積金的余額不得低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向股東(投資者)分配股利(利潤)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可以向股東(投資者)分配股利(利潤),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相關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另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二、股利分配方案的確定
確定股利分配方案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選擇股利政策
股利政策不僅會影響股東的利益,也會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以及未來的發展,因此,制定恰當的股利政策就顯得尤為重要。
公司發展階段特 點適應的股利政策
公司初創階段公司經營風險高,有投資需求且融資能力差剩余股利政策
公司高速發展階段公司快速發展,投資需求大低正常加額外股利政策
公司穩定增長階段業務穩定增長,投資需求減少,凈現金流入量增加,每股收益呈上升趨勢固定或穩定增長股利政策
公司成熟階段公司盈利水平穩定,公司通常已積累了一定的留存收益和資金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公司衰退階段公司業務銳減,獲利能力和現金獲得能力下降剩余股利政策
(二)確定股利支付水平
股利支付水平通常用股利支付率來衡量。股利支付率是當年發放股利與當年凈利潤之比,或每股股利除以每股收益。
是否對股東派發股利以及股利支付率高低的確定,取決于企業對下列因素的權衡:(1)企業所處的成長周期;(2)企業的投資機會;(3)企業的籌資能力及籌資成本;(4)企業的資本結構;(5)股利的信號傳遞功能;(6)借款協議及法律限制;(7)股東偏好;(8)通貨膨脹等因素。
(三)確定股利支付形式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對其股東支付股利的不同方式,股利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其中,常見的有以下四類:
1.現金股利
現金股利,是以現金支付的股利,它是股利支付的最常見的方式。限制因素——除了要有足夠的留存收益之外,還要有足夠的現金。
2.財產股利
財產股利,是以現金以外的其他資產支付的股利,主要是以公司所擁有的其他公司的有價證券,如公司債券、公司股票等,作為股利發放給股東。
3.負債股利
負債股利,是以負債方式支付的股利,通常以公司的應付票據支付給股東,有時也以發行公司債券的方式支付股利。
財產股利和負債股利實際上都是現金股利的替代方式,但目前這兩種股利方式在我國公司實務中極少使用。
4.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是公司以增發股票的方式所支付的股利,我國實務中通常也稱其為“紅股”。股票股利對公司來說,并沒有現金流出企業,也不會導致公司的財產減少,而只是將公司的留存收益轉化為股本。但股票股利會增加流通在外的股票數量,同時降低股票的每股價值。它不會改變公司股東權益總額,但會改變股東權益的構成。
公司發放股票股利的優點主要有:
(1)發放股票股利既不需要向股東支付現金,又可以在心理上給股東以從公司取得投資回報的感覺。因此,股票股利有派發股利之”名”,而無派發股利之“實”
(2)發放股票股利可以降低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一些公司在其股票價格較高,不利于股票交易和流通時,通過發放股票股利來適當降低股價水平,促進公司股票的交易和流通。
(3)發放股票股利,可以降低股價水平,如果日后公司將要以發行股票方式籌資,則可以降低發行價格,有利于吸引投資者。
(4)發放股票股利可以傳遞公司未來發展前景良好的信息,增強投資者的信心。
(5)股票股利降低每股市價的時候,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可以使股權更為分散,有效地防止公司被惡意控制。
三、股利的發放
公司在選擇了股利政策、確定了股利支付水平和方式后,應當進行股利的發放。公司股利的發放必須遵循相關的要求,按照日程安排來進行。一般而言,股利的支付需要按照下列日程來進行:
(一)預案公布日
上市公司分派股利時,首先要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分紅預案,包括本次分紅的數量、分紅的方式,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及表決方式等,以上內容由公司董事會向社會公開發布。
(二)宣布日
董事會制定的分紅預案必須經過股東大會討論。只有討論通過之后,才能公布正式分紅方案及實施的時間。
(三)股權登記日
這是由公司在宣布分紅方案時確定的一個具體日期。凡是在此指定日期收盤之前取得了公司股票,成為公司在冊股東的投資者都可以作為股東享受公司分派的股利,在此日之后取得股票的股東則無權享受已宣布的股利。
(四)除息日
在除息日,股票的所有權和領取股息的權利分離,股利權利不再從屬于股票,所以在這一天購入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不能享有已宣布發放的股利。另外,由于失去了“附息”的權利,除息日的股價會下跌,下跌的幅度約等于分派的股息。
(五)股利發放日
在這一天,公司按公布的分紅方案向股權登記日在冊的股東實際支付股利。
第四節 股票分割和股票回購
一、股票分割
(一)涵義
股票分割又稱股票拆細,即將一股股票拆分成多股股票的行為。
(二)影響
股票分割對公司的資本結構不會產生任何影響,一般只會使發行在外的股票總數增加,資產負債表中股東權益各賬戶(股本、資本公積、留存收益)的余額都保持不變,股東權益的總額也保持不變。
(三)作用
1.股票分割會使公司股票每股市價降低,買賣該股票所必需的資金量減少,易于增加該股票在投資者之間的換手,并且可以使更多的資金實力有限的潛在股東變成持股的股東。因此,股票分割可以促進股票的流通和交易。
2.股票分割可以向投資者傳遞公司發展前景良好的信息,有助于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
3.股票分割可以為公司發行新股做準備。公司股票價格太高,會使許多潛在的投資者力不從心而不敢輕易對公司的股票進行投資。在新股發行之前,利用股票分割降低股票價格,可以促進新股的發行。
4.股票分割有助于公司并購政策的實施,增加對被并購方的吸引力。
5.股票分割帶來的股票流通性的提高和股東數量的增加,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對公司股票惡意收購的難度。
二、股票回購
(一)股票回購及其法律規定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出資將其發行的流通在外的股票以一定價格購買回來予以注銷或作為庫存股的一種資本運作方式。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二)股票回購的動機
在證券市場上,股票回購的動機主要有以下幾點:
1.現金股利的替代
市場回購——提高價格——資本利得——替代現金股利
2.提高每股收益
回購股票——減少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提高每股收益
3.改變公司的資本結構
股票回購——減少權益資金——提高債務資金比例——提高財務杠桿水平
4.傳遞公司的信息以穩定或提高公司的股價
回購股票——傳遞信號(股價過低)——提高股價
5.鞏固既定控制權或轉移公司控制權
【主要針對大股東】
6.防止敵意收購
股票回購——提高股價——增加收購方的代價
7.滿足認股權的行使
股票回購——提高股價——滿足認股權的行使
8.滿足企業兼并與收購的需要
回購股票——庫存股——交換被并購公司的股權——減少現金支出
(三)股票回購的影響
1.股票回購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1)股票回購需要大量資金支付回購的成本,容易造成資金緊張,資產流動性降低,影響公司的后續發展。
(2)公司進行股票回購,無異于股東退股和公司資本的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障。
(3)股票回購可能使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更注重創業利潤的兌現,而忽視公司長遠的發展,損害公司的根本利益。
(4)股票回購容易導致公司操縱股價。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容易導致其利用內幕消息進行炒作,或操縱財務信息,加劇公司行為的非規范化,使投資者蒙受損失。
2.股票回購對股東的影響
有利影響:股票回購——靈活性——需要現金者出售(避稅),不需要現金者繼續持有
不利影響:回購價格過高——回購后股價回歸——對繼續持股者不利
(四)股票回購的方式
方式含義特點
公開市場回購公司在股票的公開交易市場上以等同于任何潛在投資者的地位,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股票。在公開市場回購容易推高股價,增加回購成本,另外交易稅和交易傭金也是不可忽視的成本。
要約回購公司在特定期間向市場發出的以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某一價格,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要約回購通常被市場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要約價格存在高出股票當前價格的溢價)。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協議回購公司以協議價格直接向一個或幾個主要股東回購股票。協議價格一般低于當前的股票市場價格,尤其是在賣方首先提出的情況下。但有時公司也以超常溢價向其認為有潛在威脅的非控股股東回購股票,這將損害繼續持有股票的股東的利益,公司有可能為此而涉及法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