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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第5章講義

來源:233網校 2007年12月12日

3. 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破產費用的是()。(2006年)
A.破產案件受理費
B.債權人會議費
C.清算期間破產企業職工生活費
D.清算組催收債務所需費用
【答案】A
【解析】根據破產法律的相關規定,清算期間破產企業的職工生活費、醫療費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并不屬于破產費用。
4.甲、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甲向乙出售價款為300萬元的貨物,甲已交付貨物,乙以其廠房作抵押,一年后付款。在付款期限屆滿前,乙被宣告破產,抵押廠房經評估作價200萬元。甲在債權人會議上享有的表決權所代表的債權額為()萬元。(2006年)
A.100
B.200
C.300
D.500
【答案】B
【解析】根據規定,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享有表決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清償擔保債權時,就未受清償的債權額在債權人會議上享有表決權。本題中,甲的債權雖然有財產擔保,但擔保物的作價不足以支付破產債權,因此甲在債權人會議上享有的表決權所代表的債權額為300-200=100萬元。
5. 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對企業破產案件實施管轄權的法院是()。(2006年)
A.債務人住所地法院
B.債權人住所地法院
C.企業破產財產所在地法院
D.債權人和債務人協議選擇的法院
【答案】A
【解析】根據規定,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6. 根據新頒布的《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破產財產分配時債權人債權數額仍沒有確定的,破產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定期間債權人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該一定期間為(  )。(2007年)
A.2年   
B.1年   
C.6個月    
D.2個月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分配的規定。根據規定,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內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7. 2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甲提出的破產申請。當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20×6年6月1日,破產程序終結,20×7年4月1日,債權人乙發現甲在20×4年9月1日將一臺機器設備無償轉讓給丙企業,根據新頒布的《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乙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無償轉讓行為,并在一定期間內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該期間為( )。(2007年)
A.20×6年6月1日至20×8年5月31日
B.20×6年6月1日至20×7年5月31日
C.20×5年12月1日至20×7年11月30日
D.20×5年12月1日至20×6年11月30日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程序終結后的追加分配。根據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后,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有特定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8. 下列有關和解協議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頒布的《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是( )。(2007年)
A.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有約束力
B.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全體和解債權人有約束力
C.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無效
D.債務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和解協議的效力。根據相關規定,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的效力,如債務人不履行協議,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宣告其破產。

二、多選題
1. 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當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情形有( )。(2005年)
A.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
B.債權人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
C.清算組要求時
D.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
【答案】ABCD
【解析】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2. 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采取破產保全措施,下列各項中,屬于破產保全措施的有( )。(2005年)
A.通知破產企業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償債務
B.通知破產企業立即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
C.要求破產企業全體職工保護好企業財產
D.通知破產企業的開戶銀行停辦破產企業清償債務的結算業務
【答案】ACD
【解析】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立即通知債務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償債務。為了有效解決債務人的個別清償問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還應及時通知債務人的開戶銀行停止辦理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結算業務。另外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向破產企業全體職工發布公告,要求他們保護好企業財產,不得非法處理企業的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不得隱匿、私分、無償轉讓、非正常壓價出售企業的財產。
3. 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國有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個月內,該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企業進行整頓,并應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整頓方案。下列各項中,屬于整頓方案內容的有( )。(2005年)
A.對企業達到破產界限原因的分析
B.整頓的期限和目標
C.清償債務的辦法
D.扭虧增盈的辦法
【答案】ABD
【解析】整頓方案應當具有以下內容:(1)對企業達到破產界限的原因的分析;(2)調整或組建企業新領導班子的計劃;(3)改善經營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轉產措施的可行性;(4)扭虧增盈的辦法;(5)整頓的期限和目標等。
4. 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業破產的同時應發布公告。下列各項中,屬于公告內容的有( )。(2005年)
A.破產企業的名稱、住所
B.破產企業虧損、資產負債狀況
C.宣告企業破產的日期
D.宣告企業破產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答案】ABCD
【解析】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業破產的同時可以發布公告。公告應具有下列內容:(1)破產企業的名稱、住所地址;(2)企業虧損、資產負債狀況;(3)宣告企業破產的理由和法律根據;(4)宣告企業破產的日期;(5)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的財產、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的保護。
5.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召集,以后的債權人會議的召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下列關于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情形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有()。(2006年)
A.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債權人會議
B.債權人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債權人會議
C.清算組要求時可以召開債權人會議
D.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5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可以召開債權人會議
【答案】ABC
【解析】根據規定,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因此,選項D是錯誤的。
6.下列有關重整制度的表述中,符合新頒布的《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有( )。(2007年)
A.債務人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B.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20 %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C.破產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重整計劃草案可以由破產管理人制定
D.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重整制度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破產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重整計劃草案“由”破產管理人制定,注意,這里是必須由管理人制定的意思,因此選項C中所說的“可以”是不正確的,不應該選。選項ABD的表述均正確。
7. 根據新頒布的《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列各項中,屬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后應當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情形有( )。
A.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
B.破產管理人提議時
C.債權人委員會提議時
D.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提議時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條件。根據規定,第一次債權會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三、判斷題
1.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并已由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應繼續破產程序。 ( )(2005年)
【答案】×
【解析】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應該中止破產程序。
2. 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并通知債權人和發布公告后,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1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可以延長3個月,到期后仍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償。( )(2006年)
【答案】×
【解析】根據破產法律的規定,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償。沒有延長3個月的規定。

四、簡答題
1.甲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受理了該破產案件。
甲企業是乙企業向銀行借款的保證人,銀行在得知甲企業破產情況后。決定將其債權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受償。丙企業是甲企業的債權人,丙企業由于擔心自己的債權得不到全額清償,一再要求甲企業以部分財產償還所欠丙企業的未到期債務,甲企業同意了丙企業的要求,并進行了清償。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銀行能否將其擔保債權作為破產債權申請受償?為什么?
(2)甲企業提前償還丙企業未到期債務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 (2005年)
【答案】
(1)銀行可以將其擔保債權作為破產債權申請受償。依據規定,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為他人擔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而免除。債權人在得知保證人破產的情況后,享有是否將其擔保債權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受償的選擇權。
(2)甲企業提前償還丙企業未到期債務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是無效的,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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