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需要注意:
(1)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2)匯票中的金額不可以收取補記,如果沒有記載金額的話,那么票據就是無效的。
(3)沒有記載到期日的視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4)票據保證要符合法定的形式。
25.我們說的本票只限于銀行本票
【舉例】甲銀行向A簽發一張本票100萬元,出票日是4月1日,A背書給B,B背書給C。
(1)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基本當事人就是出票人和收款人。
(2)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3)持票人應該自出票日起的2個月內提示付款,如果超過期限,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也就是不可以向AB追索了,但是還可以向甲銀行主張票據權利的,因為本題中,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二年。
26.支票
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
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舉例】A向B簽發一張100萬元的支票,出票日是4月1日,A背書給B,B背書給C。
考點:(1)支票中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授權補記;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大小寫必須一致,否則就是無效的。
(2)B未補記收款人名稱之前不可以提示付款或是背書轉讓。
(3)C作為持票人應該在4月10日之前向銀行提示付款,否則就喪失對B的追索權,銀行作為付款人,超過10天也可以不付款,但是A還是需要承擔票據責任的。
(4)C在4月3日向甲提示付款,但是甲以票據上記載的“4月5日到期”為由拒絕付款,這是不可以的,因為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記載是無效的。
(5)C在4月3日向甲提示付款,但是甲以賬戶上的資金不足拒絕付款,此時是可以拒絕的,應該對A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同時處以2%的賠償金,賠償收款人。
(6)A出票的時候沒有使用預留銀行的財務專用章,而是加蓋的公章,此時出票人還是需要承擔票據責任的。
(7)A向B出票的時候,金額是100萬元,B把金額變造為1000萬元,此時的票據是有效的,A對100萬元承擔責任的,B對1000萬元承擔責任的。
(8)C被拒絕付款的時候,C可以向B追索,此時的期限是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B對A的權利是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9)假設AB簽訂的買賣合同中,B提供的貨物的質量不符合規定,此時A可以對抗B的;如果C是支付了對價的善意持票人,那么此時A不可以對抗C的;如果C沒有支付對價,那么此時A可以對抗C的。
(10)支票丟失以后,可以通過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進行補救的。
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1.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2.要約的生效、撤回、撤銷和失效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解釋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2)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解釋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到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為送達。
(2)要約在發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3)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某些特殊情形要約不得撤銷。(P329)
3.實際履行原則(P331)
(1)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