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檢驗期間(P366)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33.風險的承擔(P365、366)
34.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35.撤銷權的時效(P369)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36.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
(1)停止發(fā)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37.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支付利息。
38.租賃合同的期限(P371)
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沒有約定期限的,且沒有達成協(xié)議的,此時是不定期租賃;雙方簽訂合同的是約定了租賃期限,期限屆滿的時候,承租人繼續(xù)使用,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此時是不定期租賃。
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39.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P372)。
40.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41.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42.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43.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相關鏈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不定期租賃合同中,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客運合同中,旅客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44.經發(fā)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經定作人的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攬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