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無效合同(P333)
無效合同的界定: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撤銷合同。
雙方惡意串通,不管損害國家利益,還是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屬于無效合同。
5.可撤銷合同(P335)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需要注意此時沒有損害國家利益)。
(2)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銷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無效。
(3)撤銷權的時效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6.效力待定合同(P336)
(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下訂立的合同;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訂立的合同。
7.約定不明(P338)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費用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8.涉及第三人的合同(P338、339)
9.不安抗辯權(P341)
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中止履行
(2)解除合同
10.代位權(P342)
(1)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予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2)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3)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11.撤銷權(P343)
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2.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13.簽訂保證合同的三個未約定的處理。
方式?jīng)]有約定的,視為是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保證期間沒有約定的話,此時是6個月。
14.(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3)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