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連帶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16.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17.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18.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19.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出質的,應當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0.質權因質物滅而消失,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21.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如行紀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22.擔保定金、生效定金、解除定金
23.定金罰則的適用: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24.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5.主從權利一并轉讓。
26.合同發生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條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7.法定解除:當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的事由出現之后,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P359)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8.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29.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30.如果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不論是自己的原因,還是第三人的原因,都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31.訂立合同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