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考題】林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一個人獨資企業,聘請陳某管理該企業事務。林某病故后因企業負債較多,林某的妻子作為惟一繼承人明確表示不愿繼承該企業,該企業只得解散。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關于該企業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6年考題)
A.由陳某進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進行清算
C.由債權人進行清算
D.由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2.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例題】李某以個人財產2萬元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因經營不善被迫清算,清算后企業尚欠債務6萬元未能償還。經查,李某個人有存款0.7萬元、持有的股票2.5萬元;李某家庭有房屋出租金收入0.8萬元、持有的國債2萬元。對于未能償還的6萬元債務,可用于償還的有( )。
A.李某個人存款
B.李某家庭的房屋租金收入
C.李某持有的股票
D.李某家庭持有的國債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個人獨資企業償債責任。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未注明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不能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債務。
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也就是說,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債權人在5年內仍然可以向原投資人行使債權。
【考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債務人的償還責任消滅,該期限是( )。(2004年考題)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持續清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五、合伙企業的概念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