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各項法律責任的規定。
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考題】公民甲投資設立了個人獨資企業,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甲可以采取哪些方式進行企業的事務管理?如果甲擅自出租營業執照,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如果該企業被依法解散,其財產清償順序是什么?(2002年考題)
[答案]
(1)甲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2)如果甲擅自出租營業執照,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如情節嚴重,被吊銷營業執照。
(3)如果該企業被依法解散,其清償順序為:
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②所欠稅款;
③其他債務。
【考題】甲、乙、丙三人合伙設立A普通合伙企業,約定甲出資4萬元,乙出資3萬元,丙出資3萬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損益。A企業成立后,與B公司簽訂一購貨合同,保證人為丁。后因A企業無力償還貨款,B公司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以未約定保證形式,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為由拒絕。B公司遂對A企業和丁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還查明,甲對戊負有債務2萬元,戊對A企業負有債務2萬元;乙對C公司負有債務2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擔保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丁認為未約定保證形式,自己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觀點是否正確?為什么?
[答案] 丁的觀點不正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戊能否將甲欠他的2萬元債務與他欠A企業的2萬元債務抵銷?為什么?
[答案] 不能抵銷。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3)若乙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對C公司的2萬元債務,則C公司可以通過何種途徑用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清償2萬元債權? (2005年考題)
[答案] C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考題】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資設立A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由甲、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利潤和損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擔。
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過程中,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決定聘請王某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因合伙企業發展良好,乙打算讓其朋友鄭某人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鄭某參與合伙事務。經查,合伙協議中未對聘請經營管理人員和入伙的情況進行約定。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合伙協議中關于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協議可以約定由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監督權、查閱賬簿權、提出異議權和撤銷委托執行事務權。
(2)甲聘請王某擔任經營管理人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鄭某是否已經成為A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簡要說明理由。(2006年考題)
[答案]鄭某尚不是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本章小結
1.個人獨資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法律規定的對比:
個人獨資企業普通合伙企業
投資人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投資人是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
投資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
企業事務管理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但企業內部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企業解散后,財產清償順序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所欠稅款;③其他債務。①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②所欠稅款;③合伙企業的債務;④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持續償債責任企業解散后,企業存續期間債務的清償責任5年后歸于消滅。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個人獨資企業和普通合伙企業都是由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但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外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主對外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只有一個投資人,沒有人和他“連帶”,合伙企業的投資人為2個以上,他們互相之間是連帶關系。
3.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法律規定的對比:
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
投資人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投資人都是普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
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合伙人都可以用勞務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
企業償債責任全體合伙人都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相結合。
企業事務管理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入伙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退伙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