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業解散的情形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考題】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情形有( )。(2004年考題)
A.2/3合伙人決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C.合伙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D.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無法實現
[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企業解散。(1)合伙企業解散應由全體合伙人決定,所以A選項錯。(2)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才可以解散。
【考題】根據新頒布的《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合伙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是( )。(2007年考題)
A.合伙人因決策失誤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B.合伙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C.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D.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無法實現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企業解散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選項B、C、D均屬于合伙企業解散的情形。
2.合伙企業的清算
(1)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3)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合伙企業法》關于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規定進行分配。
(4)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