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是指兩人以上依照契約的規定所形成的企業。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這里明確了法人可以參與合伙。法人合伙即由法人機構參與合伙投資,成為有限或者無限合伙人。
注意這里與《公司法》關于限制公司對外投資的銜接,《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即《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外。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六、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1.設立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
注意: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人數沒有上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例題】某普通合伙企業成立時,下列人員不能成為合伙人的有( )。
A.甲聲明對企業的債務最多只承擔1萬元
B.乙是國家公務員,以自己8歲的兒子的名義入伙
C.丙是1年前被開除的警察
D.丁于3個月前剛被刑滿釋放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關于合伙人的資格。(1)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普通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是指由各合伙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合伙協議是合伙企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確定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依據。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
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④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⑤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⑥合伙事務的執行;
⑦入伙與退伙;
⑧爭議解決辦法;
⑨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⑩違約責任。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認繳”或者“實際繳付”都可以。
注意:用勞務作為出資是合伙企業特有的規定,并且只有對普通合伙人才適用。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