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東分紅權
一般情況下,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只就法定事項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形成決議,不對外代表公司,也不對內執行管理業務。
1.股東會的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注意:對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例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有( )。
A.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B.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C.選舉全部董事
D.檢查公司財務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本題C選項正確的是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D選項是監事會的職權。
2.股東會會議
股東會是公司股東的議事機關,股東決議有關問題一般是通過會議的形式來進行的。
(1)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東會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5)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6)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考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決議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股東一致通過( )。(2001年考題)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決議。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考題】有限責任公司的下列事項中,根據《公司法》規定,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作出決議的有( )。(2002年考題)
A.與其他公司合并
B.變更公司形式
C.以公司的資產對外擔保
D.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決議。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