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手寫圖示0207-01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五種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例題】某有限責任公司于2006年4月18日召開股東會,選舉公司的監事。下列人員中可以擔任公司監事的是( )。
A.在某國家機關任處長的王某
B.曾因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05年2月13日刑滿釋放的李某
C.曾擔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于2004年7月被宣告破產,對公司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趙某
D.該公司業務員王某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公司法》規定,因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以及國家工作人員都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例題】某股份有限公司計劃招聘一名新董事參與本公司經營活動,以下候選人當中,可以被選為董事的有( )。
A.趙某,酷愛行為藝術,舉止怪異遭人非議
B.錢某,曾擔任一家公司董事,到任后僅一個上午該公司即宣告破產
C.孫某,曾因打架被判刑10年,現已釋放3年,一直靠在街頭擺攤為生
D.李某,現任某醫院大夫,曾因談戀愛受過刺激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1)舉止怪異不是法定的任職資格的障礙,趙某可以被選為董事;(2)錢某顯然和公司的破產無關,所以可以任職;(3)孫某由于并非經濟類犯罪,因此沒有任職資格障礙;(4)受過刺激與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是一回事,李某可以任職。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手寫圖示0207-02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手寫圖示0206-01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考題】公司董事從事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005年考題)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董事的職責。公司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例題】甲公司主要經營服裝銷售業務,方某系該公司的董事兼總經理。任職期間,方某利用職務便利代理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服裝銷售合同,將乙公司的一批服裝賣給丙公司,方某從中獲得一筆報酬。甲公司得知后提出異議。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與甲公司無關,甲公司無權提出異議
B.違反法定義務,其代理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無效,該批服裝應由甲公司優先購買
C.違反法定義務,方某獲得的報酬應當歸甲公司所有
D.違反法定義務,甲公司可依法定程序罷免方某,但方某獲得的報酬歸自己所有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董事的義務。公司董事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其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例題】某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李某擬將其所有的一套商住兩用房屋以略低于市場價格的條件賣給公司作為辦公用房。關于交易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該交易在獲得公司監事會批準后可以進行
B.該交易在獲得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可以進行
C.該交易在獲得公司股東會批準后可以進行
D.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允許此種交易,該交易可以進行
[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禁止的行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八、股東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分為股東代表訴訟和股東直接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利益和股東的共同利益,而不僅僅是個別股東的利益。為保護個別股東利益而進行的訴訟是股東直接訴訟。
手寫圖示0207-04
股東代表訴訟
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股東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
股東通過董事會或者董事提起訴訟。
股東直接提起訴訟。
他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請求監事會或者監事、董事會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例題】某公司董事甲貪圖賄賂購買了質次價高的貨物,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該公司的股東書面請求監事會對該董事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責任。如果由于監事會成員礙于情面拒絕履行職責,則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就可以以公司的名義對甲提起訴訟。
手寫圖示0207-05
【答疑編號XXX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股東訴訟。本題中的股東應該以自己的名義(不是以公司的名義)對甲提起訴訟。
【例題】某公司股東發現本公司經理在經營中收受賄賂,給公司造成損失,該股東應先向監事會反映,如無結果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股東訴訟。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九、公司債券
1.公司債券的概念
手寫圖示0207-06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與公司股票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2.公司債券的種類
(1)記名公司債券和無記名公司債券。
(2)可轉換公司債券和不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可以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券。這種公司債券在發行時規定了轉換為公司股票的條件與辦法,當條件具備時,債券持有人擁有將公司債券轉換為公司股票的選擇權。
【考題】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當轉換為公司股票的條件具備時,債券持有人必須將公司債券轉換為公司股票( )。(2007年考題)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條件具備時,債券持有人擁有將公司債券轉換給公司股票的選擇權(可以選擇不轉換)。
3.公司債券的發行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它條件。
【考題】某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3月發行3年期公司債券1000萬元,1年期公司債券500萬元。2000年1月,該公司鑒于到期債券已償還且具備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的其他條件,計劃再次申請發行公司債券。經審計確認該公司2000年1月底凈資產額為6000萬元。該公司此次發行公司債券額最多不得超過( )萬元。(2000年考題)
A.2400
B.1900
C.1400
D.900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時,其累計債券總額(公司成立以來,發行的所有債券尚未償還的部分)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本題中,公司累計債券總額不得超過2400萬元(6000萬元×40%=2400萬元),該公司1998年發行的尚未償還的債券為1000萬元(3年期),因此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不得超過1400萬元)。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它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3)違反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公司債券發行的程序:
(1)由公司的權力機關作出決議
(2)報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批準
(3)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4)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
4.公司債券的轉讓
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
二十、公司財務、會計
1.公司財務、會計的作用
2.公司財務會計的基本要求
(1)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制度。
(2)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3)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考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一定期間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該期間為( )。(2004年考題)
A.10日
B.15日
C.20日
D.25日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4)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5)公司應當依法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會計報告審查驗證。
【考題】某有限責任公司的下列行為中,違反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 )。(2000年考題)
A.在法定會計賬冊之外另設會計賬冊
B.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C.股東會以財務負責人熟悉財務為由指定其兼任監事
D.公司章程規定其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1)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所以A、B選項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等人員。所以C選項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3)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所以D選項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4)公司應當依法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會計報告審查驗證。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3.利潤分配
公司應當按照如下順序進行利潤分配:
①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
②繳納所得稅。
③彌補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之后仍存在的虧損。
④提取法定公積金。
⑤提取任意公積金。
⑥向股東分配利潤。
公司的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4.公積金
公積金是公司在資本之外所保留的資金金額,又稱為附加資本或準備金。
公積金分為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兩類。
盈余公積金是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法定公積金按照公司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任意公積金按照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提取。
資本公積金是直接由資本原因形成的公積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如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等),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例題】甲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億元,累計提取法定公積金余額5000萬元。2006年度稅后利潤為3000萬元,該公司當年應當提取的法定公積金數額是( )。
A.150萬元
B.200萬元
C.300萬元
D.500萬元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積金提取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法定公積金按照公司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甲公司2006年利潤3000萬,按10%提取即300萬元,加上原累計的法定公積金5000萬元,提取后累計總額5300萬元,未超過注冊資本的50%。
公積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其用途主要如下:
(1)彌補公司虧損。
公司的虧損按照國家稅法規定可以用繳納所得稅前的利潤彌補,超過用所得稅前利潤彌補期限仍未補足的虧損,可以用公司稅后利潤彌補;發生特大虧損,稅后利潤仍不足彌補的,可以用公司的公積金彌補。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為了實現增加資本的目的,可以將公積金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對用任意公積金轉增資本的,法律沒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時,《公司法》規定,轉增后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例題】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4800萬元。公司現有法定公積金1800萬元,任意公積金800萬元。公司擬轉增注冊資本,進行增資派股。以下的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是( )。
A.將法定公積金1800萬元、任意公積金800萬元轉為公司資本
B.將法定公積金1200萬元、任意公積金600萬元轉為公司資本
C.將法定公積金800萬元、任意公積金400萬元轉為公司資本
D.將法定公積金600萬元、任意公積金200萬元轉為公司資本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積金用途。公司可以將公積金的一部分轉為資本,但用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時,轉增后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本題中,(1800-600)÷4800=25%。任意公積金的投資沒有法定的限額。
二十一、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1.合并
手寫圖示0208-01
(1)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變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其形式有兩種: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設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消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3)公司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2.公司分立
手寫圖示0208-02
(1)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有兩種:一是公司以其部分財產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二是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分別歸入兩個以上的新設公司,原公司解散。
(2)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程序與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樣,要簽訂分立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作出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
(3)公司分立前的債務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考題】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007年考題)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司分立后的債務承擔。根據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題】A公司于2005年6月注冊成立。2005年10月A公司分立為B公司和C公司,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約定各承擔50%債務。2006年3月C公司與D公司合并為E公司。如果2006年5月A公司和D公司的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A公司的債務由B公司和C公司承擔
B.A公司的債務由B公司和E公司承擔
C.D公司的債務由D公司承擔
D.D公司的債務由E公司承擔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司合并、分立的債務清償。(1)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執行,2006年5月C公司已不存在,所以A公司的債務由B公司和E公司承擔;(2)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C公司與D公司合并為E公司,所以E公司承繼了C公司與D公司原有的債務。
3.公司減資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公司增資
(1)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2)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公司解散和清算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注意:對于上述第(1)項情形,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這里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考題】甲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甲公司解散事由的有( )。(2003年考題)
A.甲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B.甲公司被丁公司吸收合并
C.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甲公司股東會通過了解散公司的決議
D.甲公司成立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公司解散的情形。其中C選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其中D選項: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
2.公司解散時的清算
公司解散時,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者外,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考題】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通過了解散公司的決議,并決定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下列有關該公司清算組的組成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03年考題)
A.由人民法院指定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
B.由公司的股東組成
C.由公司股東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D.由主管部門指定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公司解散時的清算。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
【例題】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定解散該公司,該公司下列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
A.股東會選派股東甲、股東乙和股東丙組成清算組,未采納股東丁提出的吸收一名律師參加清算組的建議
B.清算組成立15日后,將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體債權人
C.在清理公司財產過程中,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僅夠清償80%的債務,遂通知債權人不再清償
D.清算組經職代會同意,決定清償債務前將公司辦公家具分給職工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司解散清算。A選項正確,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B選項錯誤,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C選項錯誤,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D選項錯誤,公司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債務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二十三、法律責任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條文比較多,主要掌握以下規定:
1.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2.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3.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5.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熟悉其他法律責任的規定。
注意:公司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題】甲運輸公司與其他6家企業共同發起設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其部分運輸工具作為出資認購了相應的發起人股份,同時依法辦理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甲將已作為出資的運輸工具轉回本公司使用。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及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簡要回答甲將運輸工具轉回本公司使用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的違法行為?甲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2003年考題)
[答案]
甲將運輸工具轉回本公司使用的行為屬于抽逃出資的行為。
按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題】天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山公司)由5家國有企業聯合設立,注冊資本為1億元。
2002年3月,公司凈資產額8000萬元,公司其他有關情況如下:
(1)天山公司曾于2001年8月成功發行3年期公司債券1000萬元,1年期公司債券500萬元。
(2)天山公司現有董事7名,2002年3月10日,董事長提議,趁全體董事15日均無外出任務,召開臨時董事會。15日全體董事如期到會,董事會上制定并通過了“公司債券發行方案”和“公司增資方案”,兩個方案的主要內容分別為:本年度計劃再次發行1年期公司債券2000萬元;將公司現有的注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到1.5億元。會后將上述兩個方案提交了公司股東會。
(3)4月10日,公司股東會在其召開的定期會議上審議了董事會提交的“公司增資方案”,股東會審議表決結果為:3家股東贊成增資,這3家股東的出資總和為5840萬元;2家股東不贊成增資,這2家股東的出資總和為4160萬元。股東會通過了增資決議,并授權董事會執行。
(4)4月20日,公司監事會在檢查公司財務時發現,公司經理王某擅自將公司5萬元資金借給其親屬開辦公司。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天山公司在召開董事會過程中存在的議事規則方面的不合法之處是什么?為什么?
[答案]
(1)天山公司董事會的通知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在本題中,董事長3月10日提議于3月15日召開董事會會議不符合規定。
(2)天山公司的“公司債券發行方案”的主要內容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案]
(2)天山公司的“公司債券發行方案”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在本題中,該公司累計債券總額將達到3500萬元(1000+500+2000),超過了公司凈資產8000萬元的40%。
(3)天山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案]
(3)天山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本題中,天山公司股東會對增資方案進行表決時,3家贊成增資的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僅為58.40%,未達到2/3的法定要求。
(4)天山公司對王某擅自挪用公司資金的行為應如何處理?(2004年考題)
[答案]
(4)對于經理王某擅自將公司資金5萬元借給其親屬開辦公司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經理將公司自己借貸給他人的,責令退還公司的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題】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規定,凡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討論決定。
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是一軟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為其出資人之一。乙公司于2005年1月新研發一高科技軟件,但缺少3000萬元生產資金。遂于甲公司洽談,希望甲公司投資3000萬元用于生產此軟件。
200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會直接就投資生產軟件項目事宜進行討論表決。全體董事均出席董事會并參與表決。在表決時,董事陳某對此投資項目表示反對,其意見被記載于會議記錄,趙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決同意。隨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協議,雙雙就投資數額、利潤分配等事項作了約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約定投資3000萬元用于此軟件生產項目。
2005年8月,軟件產品投入市場,但由于產品性能不佳,銷售狀況很差,甲公司因此軟件投資項目而損失重大。
200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將有關該投資軟件項目而損失重大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價格隨即下跌。
200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發起人股東鄭某以書面形式請求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等董事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公司監事會拒絕提起訴訟,鄭某遂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等董事負賠償責任。
此后,鄭某考慮退出甲公司,擬于2005年12月20日將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他人。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與《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董事李某是否有權對甲公司投資生產軟件項目決議行使表決權?說明理由。
[答案]
(1)董事李某無權對甲公司投資生產軟件項目決議行使表決權。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本題中,甲公司董事李某是乙公司的出資人之一,因此在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項目表決時,李某應該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決權。
(2)董事陳某是否應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說明理由。
[答案]
(2)董事陳某不應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本題中,董事陳某對此投資項目表示反對,其意見也被記載于會議記錄,因此陳某對此投資項目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3)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答案]
(3)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入或者賣出該公司的證券,不得泄露該信息,也不得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本題中,董事李某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建議朋友王某拋售甲公司股票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4)股東鄭某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答案]
(4)股東鄭某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拒絕提起訴訟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題中,鄭某持有甲公司2%的股份,符合股東代表訴訟的主體要求,依法請求監事會提起訴訟后,監事會拒絕提起,因此,鄭某可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股東鄭某是否可以于2005年12月20日轉讓全部股份?說明理由。
[答案]
(5)股東鄭某不能于2005年12月20日轉讓全部股份。根據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本題中,甲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發起人持有的股票應自此次公開發行股票日2005年2月1日后的1年內不得轉讓,即:2005年2月1日-2006年2月1日,因此,鄭某在2005年12月20日轉讓全部股份是不符合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