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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級經濟法郭守杰講義

來源:東奧 2008年1月10日

二、破產管理人
1、管理人的產生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更換,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2)管理人的報酬(屬于破產費用)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整。
(3)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管理人由()指定。
A、人民法院
B、債權人會議
C、債權人委員會
D、職工代表大會
【答案】A
2、管理人的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下列各項中,屬于管理人職責的是()。
A、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B、擬訂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C、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D、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
【答案】ABCD
3、管理人職責的限制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時,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1)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3)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4)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5)借款;
(6)設定財產擔保;
(7)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8)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9)放棄權利;
(10)擔保物的取回;
(11)對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解釋】破產程序開始后,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屬于共益債務。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優先于普通債權,因此,“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屬于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營業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例題】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答案】√
三、債務人財產
(一)基本規定
1、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
2、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解釋】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包括已經設定擔保的財產。
(二)撤銷權
1、1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5)放棄債權的。
【解釋1】能否撤銷,一看行為,二看時間。超過1年的,不能撤銷。
【解釋2】必須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追回的財產計入債務人財產。
【例題】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債務人甲企業的破產申請,甲企業的下列行為中,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A、甲企業于2007年3月1日對應于2007年10月1日到期的債務提前予以清償
B、甲企業于2007年2月1日向乙企業無償轉讓10萬元的機器設備
C、甲企業于2006年9月1日與其債務人丙企業簽訂協議,放棄其15萬元債權
D、甲企業于2007年2月10日將價值25萬元的車輛作價8萬元轉讓給丁企業
【答案】ABD
2、6個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解釋】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如被撤銷,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計入破產財產。個別債權人的債權,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一樣計入破產債權。
【相關鏈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三)債務人的無效行為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解釋】債務人的無效行為,自始無效,與時間無關。
(四)抵銷權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解釋】乙企業欠甲企業100萬元的債務,甲企業欠丙企業120萬元的債務,人民法院受理甲企業的破產申請后,乙企業以10萬元的價格取得了丙企業120萬元的債權,則乙企業不得行使抵銷權。如果抵銷了,對乙企業肯定有利,但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企業破產法》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地清償“全體債權人”。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解釋】(1)甲企業欠丙企業120萬元的債務,丙企業知道甲企業即將提出破產申請,將“不久于人世”,趕緊從甲企業購買了120萬元的機器設備,但未付款,即丙企業又欠甲企業120萬元的債務。在本案中,丙企業不得行使抵銷權。(2)如果丙企業欠甲企業120萬元的債務發生在破產申請1年前,即丙企業沒有“抵銷的預謀”,則丙企業可以行使抵銷權。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解釋】(1)乙企業欠甲企業100萬元的借款,乙企業知道甲企業即將提出破產申請,將“不久于人世”,趕緊向甲企業銷售了100萬元的破設備,即乙企業又取得了對甲企業100萬元的債權。在本案中,乙企業不得行使抵銷權。(2)如果乙企業取得對甲企業債權的時間發生在破產申請1年前,即乙企業沒有“抵銷的預謀”,則乙企業可以行使抵銷權。
(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處理的債務人財產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相關鏈接1】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相關鏈接2】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鏈接3】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相關鏈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取回權
(1)一般取回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例題】人民法院受理甲企業的破產申請后,乙企業有權對出租給甲企業的機器設備行使取回權。乙企業行使取回權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A、自行取回B、通過債權人會議取回
C、通過管理人取回D、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取回
【答案】C
(2)特別取回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解釋】乙企業向甲企業出售100萬元的貨物,貨物正在運輸途中,甲企業尚未付款。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業的破產申請,乙企業可以“取回”正在運輸途中的標的物。否則,100萬元的貨款只能屬于破產債權。
四、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1、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解釋1】破產費用必須是破產程序開始后發生的費用,破產程序開始前發生的任何費用都不屬于破產費用。
【解釋2】破產費用必須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費用,個別債權人為參加債權人會議而支付的差旅費不屬于破產費用。
【解釋3】破產費用是在破產程序中必然會發生的費用,而共益債務有可能發生,有可能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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