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共益債務
【解釋1】共益債務發生在破產程序開始后,如果該債務發生在破產程序開始之前,只能作為破產債權,不屬于共益債務。
【解釋2】共益債務是管理人在管理債務人財產過程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債務。
(1)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解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公證費、律師費,都屬于共益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解釋1】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而產生的債務。甲企業的破產程序開始后,甲企業的一頭公牛被大風吹走,幾天后,落在張某的屋頂。張某供若神明,日夜守候,其行為構成無因管理。張某有權要求受益人甲企業支付必要的費用1萬元,1萬元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解釋2】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發生的無因管理,才能作為共益債務;在破產程序開始之前,無因管理人的費用請求權只能作為破產債權。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解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在破產程序開始之后的,屬于共益債務。甲企業的破產程序開始后,甲企業向銀行取款時,銀行工作人員因點鈔失誤多付給1萬元,1萬元屬于甲企業的不當得利,應當向銀行返還。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解釋1】破產程序開始后,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解釋2】在破產程序開始前,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保險,屬于職工債權,注意二者的清償順序不同。
(5)管理人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例題1】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共益債務的有()。
A、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B、管理人的報酬
C、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D、管理人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答案】CD
【解析】選項AB屬于破產費用。
【例題2】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破產費用的是()。
A、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B、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C、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
D、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答案】ABC
3、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解釋】假設債務人財產=150萬元,破產費用=100萬元,共益債務=500萬元:(1)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即先行支付100萬元的破產費用,剩下的50萬元支付共益債務。(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即各項共益債務按照10%的比例支付。
(4)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例題】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共益債務。()
【答案】×
五、債權申報
1、債權申報的期限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注意單選題)。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
A、最短不得少于10日,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B、最短不得少于15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C、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D、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答案】C
2、債權申報的要求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注意判斷題)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解釋】甲企業和乙企業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債務人甲企業尚未支付債權人乙企業100萬元的貨款。隨后,債權人乙企業分立為丙企業和丁企業。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發生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如果債務人甲企業破產,則連帶債權人丙企業和丁企業可以選擇由其中的一個申報100萬元的債權,二者也可以共同申報100萬元債權,不能由丙企業申報100萬元的債權,丁企業再申報100萬元的債權。
(6)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解釋】甲企業和乙企業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債務人甲企業尚未支付債權人乙企業100萬元的貨款。隨后,債務人甲企業分立為丙企業和丁企業。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發生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擔連帶債務。如果連帶債務人丙企業和丁企業分別破產,則債權人乙企業可以在丙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申報100萬元的債權,在丁企業的破產案件中再申報100萬元的債權。
(7)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解釋】甲企業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丙企業為連帶保證人,甲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1)如果保證人丙企業已經代替債務人甲企業清償了100萬元(由于債權人乙銀行已經得到了清償,甲企業破產與其無關),則丙企業可以向甲企業行使追償權,甲企業破產,則丙企業可以申報100萬元的債權。(2)如果保證人丙企業尚未履行保證責任(甲企業破產,此時最著急的是債權人乙銀行):①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乙銀行會申報債權(此時保證人丙企業就不能再重復申報),假設清償率為20%,乙銀行在破產財產的分配中分回20萬元,不足的80萬元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再向保證人丙企業追償;②如果債權人乙銀行未申報債權,則保證人可以預先行使追償權,丙企業可以去申報100萬元的債權,假設清償率為20%,丙企業在破產財產的分配中分回20萬元,這20萬元并不是丙企業的錢。將來乙銀行要求丙企業承擔保證責任時,丙企業把這20萬元乖乖地拿出去,自己再掏出80萬元。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解釋1】甲企業和乙企業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雙方尚未履行,甲企業破產。(1)如果管理人(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利益)決定履行合同,乙企業發貨后,債務人甲企業應支付給債權人乙企業100萬元的貨款,該債務屬于共益債務;(2)如果管理人決定解除合同,乙企業因合同解除造成損失3萬元,則乙企業可以申報3萬元的破產債權。
【解釋2】對方當事人應當以實際損失申報債權,不包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相關鏈接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相關鏈接2】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9)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解釋】甲企業委托乙企業看管一處四面漏雨的破房子。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受托人在處理受托事務中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甲企業破產,乙企業不知甲企業破產,繼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根據委托合同的約定,甲企業應向乙企業支付報酬、費用共計100萬元,則受托人乙企業只能申報100萬元的債權(最終拿不到100萬元了)。
(10)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解釋】出票人甲企業于2007年4月1日向乙企業簽發一張金額100萬元、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為丙銀行。7月1日,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了出票人甲企業的破產申請。持票人乙企業于7月3日提示付款,付款人丙銀行向乙企業付款后,找甲企業要錢時,發現甲企業破產,只能申報100萬元的債權(最終拿不到100萬元了)。
【例題1】附利息的債權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起停止計息。()
【答案】×
【例題2】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答案】√
【例題3】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下列各項中,債權人可以申報債權的是()。
A、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
B、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
C、未到期的債權
D、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
【答案】ABC
【解析】職工債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
3、債權表的編制
(1)管理人:編制
(2)債權人會議:核查
(3)人民法院:確認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債權人會議
1、表決權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解釋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只是對“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兩個事項不享有表決權,對其他事項享有表決權。
【解釋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不受和解協議的約束,因此,對“和解協議”不能行使表決權。
【解釋3】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的清償順序優先于破產費用和共益債權,因此,對“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能行使表決權。
【解釋4】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如抵押權)暫停行使。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對“重整計劃”肯定享有表決權。
【例題1】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表決的下列事項中,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且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享有表決權的有()。
A、通過重整計劃
B、通過和解協議
C、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D、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答案】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