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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概述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第一次請求權是付款請求權,這是票據上的主權利;第二次請求權為追索權,是一種附條件的權利。通常情況下,持票人只有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
注意: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不是可選擇的,而是有法定順序的,即只有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時,才能行使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權利取得的情形
①出票取得。出票是創設票據權利的票據行為,從出票人處取得票據,即取得票據權利。
②轉讓取得。票據通過背書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轉讓他人,以此取得票據即獲得票據權利。
③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據。
(2)票據權利取得的限制
①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即票據取得人取得票據不存在欺詐、偷盜、脅迫等情形,沒有主觀惡意,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即該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②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③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取得票據或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考題】甲以背書方式將票據贈與乙,乙可以取得優于甲的票據權利。( )(2007年考題)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權利的取得。根據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例題】如果票據的取得是無對價的,則不享有票據權利。(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權利的取得。凡是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
3.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1)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實現票據權利的行為。
(2)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而實施的行為。如為防止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因時效而喪失,采取中斷時效的行為;為防止追索權喪失而請求作成拒絕證明的行為等。
票據權利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喪失,在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票據糾紛案件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票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
①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
②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
③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
④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的票據;
⑤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
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
注意:所謂“貼現”是指票據持有人在票據到期之前以貼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銀行轉讓票據兌取現金。
4.票據喪失與權利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使票據權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票據法》規定了票據喪失后的三種補救措施,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1)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票據喪失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暫停支付,以防止票據款項被他人取得,暫時保全失票人票據權利的一種補救措施。
①未記載付款人的票據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不能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后,查明掛失票據確未付款時,應立即暫停支付。否則,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注意: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而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失票人可以直接通過“公示催告或普通訴訟”來補救。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由人民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
(3)提起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活動。
5.票據權利的消滅
(1)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2)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①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③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④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3)票據權利可因民事債權的消滅事由如免除、抵銷等事由的發生而消滅。
注意:①上述時效的規定都適用民法上有關時效中斷和中止的有關規定;②上述票據權利時效發生中斷的,只對發生時效中斷事由的當事人有效。
【例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因時效而致使票據權利消滅的情形有( )。
A.甲持有一張本票,出票日期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B.乙持一張為期30天的匯票,出票日期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C.丙持一張見票即付的匯票,出票日期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D.丁持一張支票,出票日期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時效。票據權利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情形有:(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據此,B選項乙的票據權利有效)。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據此,A選項甲的票據權利有效,而致使C選項丙的票據權利消滅)。(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據此,致使D選項丁的票據權利消滅)。
五、票據抗辯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根據抗辯原因及抗辯效力的不同,票據抗辯可分為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
1.對物抗辯
對物抗辯,也稱絕對的抗辯或客觀的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發生的抗辯。對物抗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進行票據行為;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等。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
(4)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書而未作等。
(5)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考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是( )。(2007年考題)
A.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
B.匯票債務人與持票人前手之間存在抵銷關系
C.匯票背書不連續
D.出票人存入匯票債務人的資金不夠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辯權。根據規定,背書不連續的情況下,屬于形式上的不連續,此時票據債務人可以行使對物的抗辯。其他選項均屬于不得行使抗辯權的情形。
2.對人抗辯
對人抗辯,也稱相對抗辯或主觀抗辯,是指基于人的事由發生的抗辯,是基于票據債務人和特定票據債權人之間的關系而發生的抗辯,多與票據基礎關系有關。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例題】甲開出一張匯票用以支付乙的貨款,如果甲發現乙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甲可以拒絕乙的付款請求。( )
11070305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抗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3.票據抗辯的限制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4)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的權利,故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例題】甲開出一張匯票用以支付乙的貨款,如果甲發現乙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甲可以以此對抗該匯票的任何持票人。(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抗辯的限制。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六、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票據偽造
(1)票據的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名義或以虛構人名義簽章的行為,包括假冒出票人名義簽發票據的行為和假冒他人名義進行出票行為之外的其他票據行為,如偽造背書簽章、承兌簽章、保證簽章等票據上的簽章。
(2)票據的偽造行為自始無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3)對偽造人而言,由于票據上沒有以自己名義所作的簽章,因此也不應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4)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人,應對被偽造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依法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票據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考題】下列有關票據偽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2007年考題)
A.票據的偽造僅指假冒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
B.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當對價的合法持票人有權要求被偽造人承擔票據責任
D.票據偽造人的偽造行為即使給他人造成損害,也不承擔票據責任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偽造。票據的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名義或以虛構人名義簽章的行為,因此選項A的說法錯誤;由于票據偽造行為自始無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因此選項C的說法錯誤;對于偽造人而言,由于票據上沒有以自己名義所作的簽章,因此也不應承擔票據責任,因此選項D的說法是正確的。
【例題】甲在一張空白的票據上偽造乙的簽章,背書轉讓給丙,丙即使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的,也不能向乙追索款項。(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的偽造。偽造的票據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由于其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2.票據的變造
(1)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如變更票據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額等。
(2)票據的變造應依照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或之后來承擔責任。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注意:有些行為與票據的變造相似,但不屬票據的變造:
①有變更權限的人依法對票據進行的變更(除法定不得變更的事項外),屬于有效變更,不屬票據的變造;
②在空白票據上經授權進行補記的(例如支票),由于該空白票據欠缺有效成立的條件,此等補記只是使票據符合有效票據的條件,不屬票據的變造;
③變更票據上的簽章的,屬于票據的偽造,而不屬票據的變造。
【例題】某公司開出一張匯票用以支付貨款,后發現金額有誤,便涂改后重新填寫,該行為屬于票據的變造。(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的變造。票據變造的主體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的行為,而該公司是合法的出票人,但是涂改金額將造成該票據無效。
【例題】甲簽發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書轉讓給丙,丙將本票金額改為8萬元后轉讓給丁,丁又背書轉讓給戊。如果戊向甲請求付款,甲只應支付5萬元,戊所受損失3萬元應向丁和丙請求賠償。(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變造。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甲和乙),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后(丁和丙),則應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
七、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1.一般情況下,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如果依照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
2.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協議,也可以適用付款地法律。
3.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
4.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
5.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6.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