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網校特別提供2021年證券從業《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各章節重要考點,考生們一定要重點復習!同時,233網校推出了證券從業資格干貨筆記,內含各章的考情分析,高頻考點、考點分布以及課后真題回顧,點擊免費試讀>>
【2021版證券思維導圖】【全真模擬試卷】【抓住證券從業2021最后1次拿證機會】
1、存托憑證
(1)定義:由存托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參與存托憑證發行,依法履行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存托人與托管人職責:
存托人管理職責
①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簽署存托協議,并根據存托協議約定協助完成存托憑證的發行上市。
②安排存放存托憑證基礎財產,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業務資質、能力和良好信譽的托管人管理存托憑證基礎財產,并與其簽訂托管協議,督促其履行基礎財產的托管職責。存托憑證基礎財產因托管人過錯受到損害的,存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③建立并維護存托憑證持有人名冊。
④辦理存托憑證的簽發與注銷。
⑤按證監會規定和存托協議約定向存托憑證持有人發送通知等文件。
⑥按照存托協議約定,向存托憑證持有人派發紅利、股息等權益,根據存托憑證持有人意愿行使表決權等權利。
⑦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股東大會審議有關存托憑證持有人權利義務的議案時存托人應參加股東大會并為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行使表決權。
⑧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存托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托管人管理職責
①托管基礎財產;
②按照托管協議約定,協助辦理分紅派息、投票;
③向存托人提供基礎證券的市場信息;
④中國證監會規定和托管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3)投資者保護機制: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確保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剩余財產分配等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權益相當。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不得作出任何損害存托憑證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2、滬倫通
(1)定義: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機制,是指符合條件的兩地上市公司,依照對方市場的法律法規,發行存托憑證并在對方市場上市交易;同時通過存托憑證與基礎證券之間的跨境轉換機制安排,實現兩地市場的互聯互通。
(2)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個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②不存在嚴重的不良誠信記錄;
③不存在境內法律、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參與證券交易的情形。
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應當符合境內法律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試題鞏固:
【組合型選擇題】下列屬于滬港通與深港通業務基本交易規則的有( )。
Ⅰ.訂單設計與修改
Ⅱ.回轉交易
Ⅲ.T+1交收制度
Ⅳ.額度控制
A. Ⅰ、Ⅱ、Ⅲ
B. Ⅱ、Ⅲ
C. Ⅰ、Ⅱ、Ⅲ、Ⅳ
D. Ⅰ、Ⅱ、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