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還應當補充披露基于盈利預測的發行市盈率,其中每股收益應當按發行當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的凈利潤除以發行后總股本計算。 ( )
112、
1933年通過的《證券法》和《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從法律上規定了混業經營。 ( )
113、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已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不需要在境內市場披露。 ( )
114、
發行人律師應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進行核查,并作出相關聲明。 ( )
115、
向參與網上發行的投資者配售方式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公開發行股票。 ( )
116、
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時,發行人可以不組建承銷團。( )
117、
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一般每年確定兩次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資格,各類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均有資格申請加入憑證式國債承銷團。( )
118、
發行次級債券時,發行人應組成承銷團,承銷團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次級債券。 ( )
119、
在將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后,承銷團成員的分析員作出的關于發行人的研究報告不得對外發出,直至有關本次股票發行的募集文件公開后,方可進行相關宣傳。 ( )
120、
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將征求發行人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發行股票的意見,將就發行人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的規定征求商務部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