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專用發票開具范圍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貨物。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如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對其開具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四)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還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對商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的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對生產經營機器、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的工商企業,凡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應開具普通發票,如購貨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方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專用發票開具要求
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涂改。
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4個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三)項目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五)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還規定,自1995年11月1日起稅務機關在發售專用發票時(電腦專用發票除外),必須監督納稅人在專用發票一至四聯(即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賬聯)的有關欄目中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使用藍色印泥),經檢驗無誤后方可將專用發票交付納稅人使用。未加蓋上述戳記或印跡不清晰的專用發票不得交付納稅人使用。對于目前納稅人庫存未用的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督促其按規定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戤記是指按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的內容(包括銷貨單位名稱、稅務登記號、地址、電話號碼、開戶銀行及賬號等)和格式刻制的專用印章,用于加蓋在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內。
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凡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的,屬于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購貨方不得作為扣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