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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輔導增值稅(11)

來源:233網校 2009年11月14日

  八、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稅法除了對納稅人領購、開具專用發票作了上述各項具體規定外,在嚴格管理上也作了多項規定。主要有:

  (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1.納稅人必須嚴格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保管使用專用發票,對違反規定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以l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超過半年)停止領購專用發票、對納稅人申報遺失的專用發票,如發現非法代開、虛開問題的,該納稅人應承擔偷稅、騙稅的連帶責任。
  2.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后,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各地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規定進行處罰的同時,代收取“掛失登報費”,并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刊登“遺失聲明”。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聲明”,必須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簽署意見。

  (二)關于對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代開發票是指為與自己沒有發生直接購銷關系的他人開具發票的行為,虛開發票是指在沒有任何購銷事實的前提下,為他人、為自己或讓他人為自己或介紹他人開具發票的行為。代開、虛開發票的行為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對代開、虛開專用發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貨物的適用稅率全額征補稅款,并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按偷稅給予處罰。對納稅人取得代開、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代開、虛開發票構成犯罪的,按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處以刑罰。

  (三)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

  根據國稅發[2000]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
  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2.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3.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的規定處理。
  4.依據(國稅發[2000]182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論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1)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即13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的情況。
  (2)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甩發票為銷售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外地區的,即13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獲得專用發票”的情況。
  (3)其他有證據表明購貨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系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即134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情況。

  (四)防偽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1.稅務機關專用發票管理部門在運用防偽稅控發售系統進行發票人庫管理或向納稅人發售專用發票時,要認真錄入發票代碼、號碼,并與紙質專用發票進行仔細核對,確保發票代碼、號碼電子信息與紙質發票的代碼、號碼完全一致。
  2.納稅人在運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時,應認真檢查系統中的電子發票代碼、號碼與紙質發票是否一致。如發現稅務機關錯填電子發票代碼、號碼的,應持紙質專用發票和稅控lC卡到稅務機關辦理退回手續。
  3.對稅務機關錯誤錄入代碼或號碼后又被納稅人開具的專用發票,按以下辦法處理:
  (1)納稅人當月發現上述問題的,應按照專用發票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紙質專用發票和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同時進行作廢,并及時報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在以后月份發現的,應按有關規定開具負數專用發票。
  (2)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同時將有關情況,如發生原因、主管稅務機關名稱、編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發票代碼號碼(包括錯誤的和正確的)、發生時間、責任人以及處理意見或請求等逐級上報至總局。
  (3)對涉及發票數量多、影響面較大的,總局將按規定程序對“全國作廢發票數據庫”進行修正。
  4.在未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或雖已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但購貨方已將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稅務機關認證的情況下,銷貨方一律不得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
  5.從2003年7月開始,總局將對各地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機稽核系統因操作失誤而形成的“屬于作廢發票”進行考核,按月公布考核結果。對問題嚴重地區將組織力量進行抽查并通報批評。

  (五)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

  1.自2004年6月1日起,代開發票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代開機關)應將當月所代開發票逐票填寫《代開發票開具清單》(以下簡稱《開具清單》),7月份申報期起應同時利用代開票匯總采集軟件形成《開具清單》電子文檔。
  2.自2004年6月份申報期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使用代開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的,應逐票填寫《代開發票抵扣清單》(以下簡稱《抵扣清單》),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在6月份申報時納稅人只報送《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從7月份申報期開始納稅人除報送《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外,還需同時報送載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的軟盤(或其他存儲介質)。未單獨報送或未按照規定要求填寫《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及電子數據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3.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應于每月20日前將當月采集的《開具清單》、《開具清單》電子數據以ZIP文件形式通過FTP上報總局??偩諪TP服務器使用貨運發票上傳的FTP服務器。各級稅務機關檢查、匯總上傳方法及流程。
  4.《開具清單》和《抵扣清單》信息采集軟件及數據檢查、匯總軟件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開發,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免費使用。如果納稅人無使用信息采集軟件的條件,可委托稅務代理等中介機構代為采集。
  5.納稅人當期未使用代開發票抵扣迸項稅額的可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抵扣清單》。

  (六)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

  1.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稅務機關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下放至區縣稅務機關。地市稅務此項工作要進行監督檢查。
  2.區縣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請的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要嚴格審核,根據企業生產經營和產品銷售的實際情況進行審批,既要控制發票數量以利于加強管理,又要保證納稅人生產經營的正常需要。
  3.區縣稅務機關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從加強發票管理和方便納稅人的要求出發,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簡化程序、辦理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手續。
  4.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下放和手續簡化后,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以票控稅、網絡比對、稅源監控、綜合管理”的要求,落實各項管理措施,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發票交叉稽核、異常發票檢查以及納稅評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實加強征管,做好增值稅管理工作。

  (七)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

  1.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尚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當按現行規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4.納稅人自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的次月起12個月內不得申請免稅。
  5.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主要稅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l34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25日(93)財法字第038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1993年l2月28日國稅發[1993]154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請認定辦法》的通知
  1994年3月15日國稅發[1994]059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各種性質的價外收入都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批復
  1994年3月28日國稅函發[1994]087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4年4月23日國稅發[1994]116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
  1994年5月7日國稅發[1994]122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
  1994年8月19日國稅發[1994]186號
  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運輸費用扣除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財稅字[1998]114號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2006年l0月17日國稅發[2006]156號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2000年1l月6日國稅發[2000]182號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2000年ll月16日國稅發[2000]187號
  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1年l2月1日財稅[2001]198號
  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
  2001年l2月3日國稅函[2001]882號
  1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
  2002年1月9日財稅[2002]12號
  1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財稅[2002]7號
  1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財稅[2002]29號
  1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
  2002年4月16日國稅函[2002]326號
  1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貨交易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
  2002年4月29日國稅發[2002]45號
  2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來水行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2年5月17日國稅發[2002]56號
  2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2002年5月17日國稅函[2002]420號
  2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問題的通知
  2002年7月10日財稅[2002]105號
  2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加工區耗用水、電、氣準予退稅的通知
  2002年9月10日國稅發[2002]116號
  2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2年9月12日財稅[2002]142號
  2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l2月17日國稅函[2002]1170號
  2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的出口數據審核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出口額的通知
  2003年1月29日國稅函[2003]95號
  2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
  2003年2月14日國稅發[2003]17號
  2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填開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7月2日國稅函[2003]785號
  2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
  2003年l0月l3日財稅[2003]222號
  3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及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2003年l0月l8日國稅發[2003]120號
  3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3年ll月l8日國稅發[2003]139號
  3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補充通知
  2003年l2月2日財稅[2003]238號
  3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銷售農產品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3年l2月23日國稅發[2003]149號
  3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1月21日國稅函[2004]128號
  3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國稅發[2004]60號
  3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不再實行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
  2004年6月4日財稅[2004]101號
  3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2004年lO月l3日國稅發[2004]136號
  3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集成電路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通知
  2004年l0月25日財稅[2004]174號
  3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24日國稅函[2003]962號
  4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ll月9日財稅[2004]167號
  4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
  2004年11月11日國稅發[2004]148號
  4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2004年8月13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
  43.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
  2004年l2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l0號
  4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5年3月16日國稅發[2005]51號
  4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5年4月19日國稅發[2005]68號
  4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5年5月27日國稅函[2005]544號
  4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免征增值稅貨物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
  2005年8月8日國稅函[2005]780號
  4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5年ll月7日國稅發[2005]178號
  4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貨交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2005年ll月9日國稅函[2005]1060號
  5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5年ll月18日國稅函[2005]1097號
  5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5年ll月28日財稅[2005]165號
  5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的通知
  2005年l2月9日國稅發[2005]197號
  5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范圍的通知
  2006年5月l0日財稅[2006]61號
  54.關于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公告
  2006年l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6]2號
  55.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掃描器具等設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2006年12月22日國稅函[2006]1248號
  5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
  2007年1月16日國稅函[2006]1279號
  5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6年12月20日財稅[2006]174號
  5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
  2007年2月16日國稅發[2007]18號
  5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皮和生毛皮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2007年3月20日財關稅[2007]34號
  6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免征國產抗艾滋病毒藥品增值稅的通知
  2007年4月17日財稅[2007]49號
  6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2007年6月19日財稅[2007]90號
  6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9月25日財稅[2007]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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