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科目
第八章內部控制
知識點二十二、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按照《評價指引》規定,企業應根據年度內部控制評價結果,結合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底稿和內部控制缺陷匯總表等資料,及時編制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應當報經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后對外披露或報送相關部門。企業應當以12月31日作為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基準日,并于基準日后4個月內報出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對于基準日至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發出日之間發生的影響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企業應當根據其性質和影響程度對評價結論進行相應調整。
《評價指引》要求企業在評價報告中至少披露以下內容:
1、董事會對內部控制報告真實性的聲明,實質是董事會全體成員內部控制有效性負責。
2、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總體情況,即概要說明。
3、內部控制評價的依據,《內控規范》《評價指引》及評價辦法。
4、內部控制評價的范圍,描述內部控制評價所涵蓋的被評價單位,以及納入評價范圍的業務事項。
5、內部控制評價的程序和方法。
6、內部控制缺陷及其認定情況,主要描述適用于企業的內部控制缺陷具體認定標準,并聲明與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同時,根據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確定評價期末存在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7、內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況及重大缺陷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8、內部控制有效性的結論,對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出具評價期末內部控制有效結論,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不得作出內部控制有效的結論。并需描述該重大缺陷的成因、襲現形式及其對實現相關控制目標的重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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