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科目
第八章內部控制
知識點二十三、企業內部控制的審計
一、內部控制的審計要求
我國在2010年4月發布的《內控規范》中除了要求企業為其內部控制的設計與運行情況進行全面的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外,還要求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聘請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規范及配套辦法和相關執業準則,對企業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并出據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的從業人員應當對發布的內部控制審計意見負責。上市公司聘請的會計事務所應當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有關規定將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勵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提前執行。
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與角色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中重申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內部控制,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業董事會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的意見并提供合理保證。
注冊會計師應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以及其他有關的審計準則的要求,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評價控制缺陷,從而整合其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見。注冊會計師會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如果在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將會在其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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