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一、勞動關系的特征
勞動關系的內容是勞動、勞動關系具有人身關系屬性和財產關系屬性相結合的特點、勞動關系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的特點
二、勞動法律關系的特征
勞動法律關系是勞動關系的現實形態、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權利和義務、勞動法律關系的雙務關系、勞動法律關系具有國家強制性
三、事實勞動關系形成的原因
不定里書面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雙重勞動關系、以其他合同形式替代勞動合同
四、勞務關系的特征
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風險一般由勞務供給者提供、基于民事法律規范成立、主體不具有特定性
五、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產生的原因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主體資格不同、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方面有著系統性區別、勞動條件的提供方式不同、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履行合同中的傷亡事故處理不同
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的程序
七、勞動爭議的解決機制
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社會救濟與公力救濟相結合
八、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進行調節;監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聘任、解聘和管理調解員;參與協調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執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問題;參與研究設計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協助企業建立勞動正義預防預警機制
九、調節委員與調解員的職責
關注本企業勞動關系狀況,及時向調解委員會報告;接受調解委員會指派,調節勞動爭議案件;監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完成調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勞動爭議仲裁的特征
仲裁主體具有特定性;種菜對象具有特定性;仲裁實行強制原則;勞動爭議仲裁實施仲裁前置、審判銜接制
十一、仲裁時效制度的內容
仲裁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計算;仲裁時效的中斷;仲裁時效的中止;勞動報酬爭議仲裁的特別時效
十二、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
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后,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協商或在5日內不做出回應的;在約定的協商期限內,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協商的;在約定的協商期限內未達成一致的;達成和解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提出調節申請后,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調解委員會手里調解申請后,在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同意調節的;在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以及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的期限內為達成調解協議的;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愛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
十三、支付令的內容
標題、申請人基本情況、被申請人基本情況、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尾部、附件
十四、仲裁庭開庭裁決的普通程序
由書記員查明雙方但是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但是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
聽取申請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
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極大的問題進行調查,結束時應行文當事人最后意見;
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節;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
對仲裁庭做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應當宣布延期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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