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以來,某中外合資玩具制造公司生產經營出現了嚴重困難,今年年初,公司中方總經理提出了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建議,主要理由是:推行該制度不但有利于穩定員工隊伍,減少人才流失,更有利于有效控制人工成本,使員工與公司攜手合作共渡難關。對此,公司專門召開董事會進行討論,并批準了總經理的建議。5天之后,公司人力資源部設計了具體方案,其中關于集體協商雙方代表的組成,有如下規定:
(1)公司集體協商代表應由雇主與雇員兩方代表共7人組成,雇主一方代表由公司董事長指定,雇員一方代表由公司總經理指定。
(2)經由公司董事會指定,協商雙方各設一名首席代表,在協商期間輪流擔任協商會議執行主席,負責有關組織工作,并對協商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3)為了提高工資集體協商的科學性和公平性,協商雙方可以委托公司外部專家作為本方協商代表,但不得超過4人。
(4)協商代表應遵守雙方確定的協商規則,履行代表職責,并負有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責任。協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過激、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
(5)協商代表應了解和掌握工資分配有關情況,廣泛征求各方意見,接受本方人員對工資集體協商有關問題的質詢。
(6)同時,該方案還對集體協商的內容、程序步驟和工資協議期限等作了規定。
請結合案例,回答以下問題:
1.該實施方案的哪些內容不符合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10分)
答:(1)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選派是錯誤的。雇員一方代表應為工會帶代表,未建立工會的,由雇員民主推舉代表,并得到半數以上雇員同意。
(2)案例中表述首席代表的產生是錯誤的。雇員一方的首席代表應該由工會主席擔任,未建立工會的,由雇員民主推舉代表,不能由董事會指定。
(3)案例中委托外部專家作為協商代表的要求有錯誤。協商雙方可委托外部專家作為本方協商代表,但委托人數不能超過本方代的1/3。案例中雙方各7名代表,因此外部專家每方最多2人。
2.該公司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水平時,應考慮哪些因素?(8分)
答:(1)地區、行業、企業的人工成本水平
(2)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3)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4)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5)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6)上年度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7)其他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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