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背景:
某工程,建設單位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招標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1:開標由公證機構組織并主持,在投標單位法人代表或授權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舉行開標,并由招標管理機構進行監督。開標程序及其他開標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事件2:開標前1小時,設立評標委員會,由招標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代理人擔任評委會主任,主持評標會議,但不參加評標打分。評委由6人組成,招標單位3名,其余3名在該市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事件3:評標委員會根據本工程招標文件的評標定標辦法進行評標。評標結束,由評標委員會寫出評標報告。按投標單位的得分高低,僅向招標單位推薦得分第一名為中標單位。
問題: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文件的內容有哪些?
2.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代理應滿足什么條件?
3.事件1中存在哪些不妥之處,說明正確做法。
4.事件2中存在哪些不妥之處,說明正確做法。
5.事件3中評標委員會的做法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回答: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合同條款及格式;投標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單;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評標辦法;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2)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3)有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專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3.不妥之處:開標會議由公證機構組織并主持不妥。
正確做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開標會議應該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4.不妥之處:評標委員會的成員組成不合理。
正確做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5.評標委員會的做法不正確。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