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背景:
某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1:總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令后,第二天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工地會議,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授權代表參加,會議結束時,總監理工程師要求施工單位起草會議紀要。
事件2:基礎工程完工并經驗收后,基礎局部出現開裂。總監理工程師立即向施工單位下達了《工程暫停令》,后經過調查分析,該質量事故是由于設計不當所致。
事件3:現澆鋼筋混凝土拆模后,工程出現了蜂窩、麻面等質量缺陷,總監理工程師立即向施工單位下達了《工程暫停令》,隨后提出了質量缺陷的處理方案,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事件4:專業監理工程師巡視時發現,施工單位未按批準的大跨度屋蓋模板支撐體系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隨即報告總監理工程師??偙O理工程師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及時下達了《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為趕工期,施工單位未停工整改仍繼續施工。于是,總監理工程師書面報告了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發出的當天,屋蓋模板支撐體系整體坍塌,造成人員傷亡。
事件5:工程設計中采用隔震抗震新技術,項目監理機構為此組織了設計技術交底會。針對該項新技術,施工單位擬在施工中采用相應的新工藝。
問題:
1.事件1中,第一次工地會議有哪些不妥之處?寫出正確做法。
2.針對事件2,寫出項目監理機構處理基礎工程質量事故的程序。
3.事件3中,總監理工程師的做法有哪些不妥之處?寫出正確做法。
4.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指出事件4中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是否應承擔責任?說明理由。
5.事件5中,項目監理機構組織設計技術交底會是否妥當?針對乙施工單位擬采用的新工藝,寫出項目監理機構的處理程序。
回答:1.事件1中,總監理工程師的做法:
(1)不妥之處:下達開工令后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
正確做法:第一次工地會議應是在建設工程尚未全面展開、總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令前召開。
(2)不妥之處: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工地會議;
正確做法:第一次工地會議應由建設單位主持召開。
(3)不妥之處:要求施工單位起草會議紀要;
正確做法:項目監理機構負責起草第一次工地會議紀要。
2.事件2中,處理該質量事故的程序如下:
(1)報告建設單位;
(2)審查事故處理技術方案;
(3)監督管理基礎工程處理過程;
(4)驗收基礎工程處理結果;
(5)經建設單位同意后簽發復工令。
3.事件3中,總監理工程師的做法:
(1)不妥之處:下達《工程暫停令》;
正確做法:下達《監理通知單》。
(2)不妥之處:提出質量缺陷的處理方案;
正確做法:要求施工單位提出處理方案。
4.事件4中:
(1)施工單位應承擔責任。
理由:生產安全事故是因施工單位不執行整改指令造成的。
(2)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理由:監理單位已履行法定職責(或下達了工程暫停令并報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
5.事件5中:
(1)項目監理機構組織設計技術交底會不妥,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召開設計技術交底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參加。
(2)針對乙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采用新工藝,項目監理機構的處理程序如下:要求乙施工單位報送相應的施工工藝措施和證明材料,組織專題論證,經審定后予以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