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某工程在施工設計圖紙沒有完成前,業主通過招標選擇了一家總承包單位承包該工程的施工任務。由于設計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圍內待實施的工程雖性質明確,但工程量還難以確定,雙方商定擬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簽訂施工合同,以減少雙方的風險。施工合同簽訂前,業主委托了一家監理單位協助業主簽訂施工合同和進行施工階段監理。監理工程師查看了業主(甲方)和施工單位(乙方)草擬的施工合同條件,發現合同中有以下一些條款:
(1)乙方按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乙方不應承擔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主要管線資料,供乙方參考使用。
(3)乙方不能將工程轉包,但允許分包,也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4)監理工程師應當對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
(5)無論監理工程師是否參加隱蔽工程的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合格后重新進行覆蓋或者修復。檢驗如果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如果不合格,乙方則應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時間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實際完成工程量的報告。監理工程師在接到報告7天內按乙方提供的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報告核實工程量(計量),并在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承包商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了索賠報告。
【問題】
1.業主與施工單位選擇的固定總價合同形式是否恰當?固定總價合同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2.請逐條指出以上合同條款中的不妥之處,應如何改正?
3.若檢驗工程質量不合格,你認為影響工程質量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4.不可抗力事件風險責任的承擔原則是什么?
回答:1.業主與施工單位選擇的固定總價合同形式不恰當。
固定總價合同的適用條件一般為:
(1)招標時的設計深度已達到施工圖設計要求,工程設計圖紙完整齊全,項目范圍及工程量計算依據確切,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不會出現較太的設計變更,承包方依據的報價工程量與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不會有較大的差異。
(2)規模較小,技術不太復雜的中小型工程,承包方一般在報價時可以合理地預見到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
(3)合同工期較短,一般為工期在1年之內的工程。
2.(1)不妥之處一:乙方不應承擔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正確做法:乙方按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應承擔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2)不妥之處二: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和地下主要管線資料,供乙方參考使用。
正確做法:甲方應保證保證資料(數據)真實、準確,作為乙方現場施工的依據。
(3)不妥之處三:也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正確做法:不允許分包單位再次分包。
(4)不妥之處四:監理工程師應當對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
正確做法:乙方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施工組織設計,供其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或監理工程師職責不應出現在施工合同中)。
(5)不妥之處五:監理工程師按乙方提供的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報告核實工程(計量)。
正確做法:監理工程師應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計量。
3.影響工程質量的主要因素如下:
(1)人員的素質;
(2)工程材料;
(3)機械設備;
(4)工藝方法、操作方法和施工方案;
(5)技術環境、作業環境、管理環境等
4.不可抗力風險承擔責任的原則如下: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承、發包雙方人員傷亡損失,分別由各自負責。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