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某工程,監理單位承擔了施工招標代理和施工監理任務。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1:施工招標過程中,建設單位提出的部分建議如下:(1)省外投標人必須在工程所在地承擔過類似工程;(2)投標人應在提交資格預審文件截止日前提交投標保證金;(3)聯合體中標的,可由聯合體代表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4)中標人可以將某些非關鍵性工程分包給符合條件的分包人完成。
事件2:施工合同約定,空調機組由建設單位采購,由施工單位選擇專業分包單位安裝。空調機組訂貨時,生產廠商提出由其安裝更能保證質量,且安裝資格也符合國家要求。于是,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與該生產廠商簽訂安裝工程分包合同,但施工單位提出已與甲安裝單位簽訂了安裝工程分包合同。經協商,甲安裝單位將部分安裝工程分包給空調機組生產廠商。
事件3: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雙方對下列5項工作的費用發生爭議:(1)辦理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聲有關手續;(2)項目監理機構現場臨時辦公用房搭建;(3)施工單位采購的材料在使用前的檢驗或試驗;(4)項目監理機構影響到正常施工的檢查檢驗;(5)設備單機無負荷試車。
事件4:工程完工時,施工單位提出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限為20年,并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
【問題】
1.逐條指出事件1中監理單位是否應采納建設單位提出的建議并說明理由。
2.分別指出事件2中建設單位和甲安裝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3.事件3中各項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分別應由誰承擔?
4.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事件4中施工單位的說法有哪些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回答:1.(1)不能采納。理由: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2)不能采納。理由:投標人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目前隨投標文件提交投標保證金。
(3)不能采納。理由: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4)可以采納。理由: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說明。
2.建設單位的不妥之處:要求施工單位與生產廠商簽訂工程分包合同,招標人不得直接為施工總包單位指定分包單位。
甲安裝單位的不妥之處:將部分工程分包給空調機組生產廠商。理由:甲安裝單位是分包單位,根據建筑法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1)辦理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聲有關手續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理由: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承包人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造成的罰款除外。
(2)項目監理機構現場臨時辦公用房搭建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理由:此費用屬于建設單位臨時設施費。
(3)施工單位采購的材料在使用前的檢驗或試驗費,由施工單位承擔。理由:材料檢驗費用由采購供貨方承擔。
(4)項目監理機構影響到正常施工的檢查檢驗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理由: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驗收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5)設備單機無負荷試車費,由施工單位承擔。理由:此費用包括在安裝工程費中。
4.(1)不妥之處: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限為20年。理由: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不妥之處: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理由: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