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某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通過招標選擇了一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施工招標代理和施工階段監理工作,并在監理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第45天,與該監理單位簽訂了委托監理合同。之后雙方又另行簽訂了一份監理酬金比監理中標價降低10%的協議。
在施工公開招標中,有A、B、C、D、E、F、G、H等施工單位報名投標,經監理單位資格預審均符合要求,但建設單位以A施工單位是外地企業為由不同意其參加投標,而監理單位堅持認為A施工單位有資格參加投標。
評標委員會由5人組成,其中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1人、建設單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專家庫中抽取的技術經濟專家3人。
評標時發現,B施工單位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單位報價且未能合理說明理由;D施工單位投標報價大寫金額小于小寫金額;F施工單位投標文件提供的檢驗標準和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H施工單位投標文件中某分項工程的報價有個別漏項;其他施工單位的投標文件均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建設單位最終確定G施工單位中標,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與該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進入安裝調試階段后,由于雷電引發了一場火災?;馂慕Y束后48小時內,G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通報了火災損失情況:工程本身損失150萬元;總價值100萬元的待安裝設備徹底報廢;G施工單位人員燒傷所需醫療費及補償費預計15萬元,租賃的施工設備損壞賠償10萬元;其他單位臨時停放在現場的一輛價值25萬元的汽車被燒毀。另外,大火撲滅后G施工單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機械閑置損失2萬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衛人員費用支出1萬元,并預計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200萬元。損失情況經項目監理機構審核屬實。
問題:
1.指出建設單位在監理招標和委托監理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2.在施工招標資格預審中,監理單位認為A施工單位有資格參加投標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組成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并寫出正確做法。
4.判別B、D、F、H四家施工單位的投標是否為有效標,并說明理由。
5.安裝調試階段發生的這場火災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指出建設單位和G施工單位應各自承擔哪些損失或費用(不考慮保險因素)?
答案:問題1
建設單位在監理招標和委托監理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不妥之處和理由如下:
(1)不妥之處:監理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第45天簽訂委托監理合同。
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所以第45天不符合規定。
(2)不妥之處:在簽訂委托監理合同后雙方另行簽訂一份監理酬金比監理中標價降低10%的協議。
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案例中降低中標價的10%屬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
問題2
在施工招標資格預審中,監理單位認為A施工單位有資格參加投標是正確的。
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和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所以招標人以投標人是外地企業的理由排斥潛在投標人是不合理的。
問題3
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組成的不妥之處、理由及正確做法如下:
(1)不妥之處: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中,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參加。
理由: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
正確做法: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不能成為評標委員會成員。
(2)不妥之處:政府提供的專家庫中抽取的技術經濟專家3人。
理由:評標委員會中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正確做法:至少有4人是技術經濟專家。
問題4
B、D、F、H四家施工單位的投標是否為有效標的判斷。
(1)B施工單位的投標不是有效標。
理由: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報價時,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的應作廢標處理。
(2)D施工單位的投標是有效標。
理由:投標報價大寫與小寫不符屬細微偏差,細微偏差修正后仍屬有效投標書。
(3)F施工單位的投標不是有效標。
理由:檢驗標準與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屬未作實質性響應的重大偏差。
(4)H施工單位的投標是有效標。
理由:某分部工程的報價有個別漏項屬細微偏差,應為有效標書。
問題5
(1)安裝調試階段發生的火災屬于不可抗力。
(2)建設單位應承擔的費用包括:工程本身損失150萬元;其他單位臨時停放在現場的汽車損失25萬元;待安裝設備的損失100萬元;必要的管理保衛人員費用支出1萬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200萬元。
(3)G施工單位應承擔的費用包括:G施工單位人員燒傷所需醫療費及補償費預計15萬元;租賃的施工設備損壞賠償10萬元;大火撲滅后G施工單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機械閑置損失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