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背景材料】
某建筑公司與某醫院簽訂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承包方(建筑公司)保質、保量、保工期完成發包方(醫院)的門診樓施工任務。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了竣工報告,發包方認為工程質量好,雙方合作愉快,為不影響病人就醫,沒有組織驗收便直接使用了。使用中發現門診樓存在質量問題,遂要求承包方修理。承包方則認為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出現質量問題,承包商不再承擔責任。
【問題】
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該質量問題的責任由誰來承擔?
2.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可否視為工程已交付,承包方不再承擔責任?
3.如果工程現場有業主聘任的監理工程師,出現上述問題應如何處理,是否承擔一定責任?
4.發生上述問題,承包方的保修責任應如何履行?
5.上述糾紛,發包方和承包方可以通過何種方式解決?
答案:1.該質量問題的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2.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可視為發包方已接收該項工程,但不能免除承包方負責保修的責任。
3.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為發包方和承包方協調解決糾紛,出現質量問題屬于監理工程師履行職責失職,應依據監理合同承擔責任。
4.承包方的保修責任應依據建設工程保修規定履行。
5.發包方和承包方可通過協商、調解及合同條款的規定去仲裁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