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背景材料】
某海濱城市為發展旅游業,經批準興建一座三星級大酒店。該項目甲方于1998年10月10日分別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資裝飾工程公司(丙方)簽訂了主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裝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主體建筑工程施工于當年11月10日正式開工。合同日歷工期為2年零5個月。因主體工程與裝飾工程分別為兩個獨立的合同,由兩個承包商承建,為保證工期,當事人約定:主體與裝飾施工采取立體交叉作業,即主體完成三層,裝飾工程承包商立即進入裝飾作業。為保證裝飾工程達到三星級水平,業主委托某監理公司實施“裝飾工程監理”。
在工程施工1年零6個月時,甲方要求乙方將竣工日期提前2個月,雙方協商修訂施工方案后達成協議。
該工程按變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經驗收后投入使用。
在該工程投入使用2年零6個月后,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訴至法院。訴稱:甲方于該工程驗收合格后簽發了竣工驗收報告,并已開張營業。在結算工程款時,甲方本應付工程總價款1600萬元人民幣,但只付1400萬元人民幣。特請求法庭判決被告支付剩余的200萬元及拖期的利息。
在庭審中,被告答稱:原告主體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有問題,如:大堂、電梯間門洞、大廳墻面、游泳池等主體施工質量不合格。因此,裝修商進行返工,并提出索賠,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報業主代表認可,共支付15.2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25萬元。此項費用應由原告承擔。另還有其他質 量問題,并造成客房、機房設備、設施損失計人民幣75萬元。共計損失200萬元人民幣,應從總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體工程款總額為1400萬元人民幣。
原告辯稱:被告稱工程主體不合格不屬實,并向法庭呈交了業主及有關方面簽字的合格竣工驗收報告及業主致乙方的感謝信等證據。
被告又辯稱:竣工驗收報告及感謝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請我方時,提出為了企業晉級的情況下,我方代表才簽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業主被裝飾工程公司索賠15.2萬美元(經監理工程師和業主代表簽字)的清單56件。
原告再辯稱:被告代表發言純屬戲言,怎能以簽署竣工驗收報告為兒戲,請求法庭以文字為證。又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說的情況,那么被告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在裝飾施工前通知我方修理。
原告最后請求法庭關注:從簽發竣工驗收報告到起訴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書面方式提出結算要求。在長達2年多的時間里,甲方從未向乙方提出過工程存在質量問題。
【問題】
1.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在裝修飾施工時,發現主體工程施工質量有問題,甲方應采取哪些正當措施?
3.對于乙方因工程款糾紛的起訴和甲方因工程質量問題的起訴,法院是否應予以保護?
答案:1.合同雙方當事人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并且合同簽訂形式與內容均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有效。
2.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主體工程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保修期內,當發現主體工程施工質量有問題時,業主應及時通知承包商進行修理。若承包商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業主可委托其他人員修理,保修費用從質量保修金內扣除。顯然,如果裝飾施工中發現的主體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屬實,應按保修處理。
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本案例中業主在直至庭審前的2年多時間里,一直未就質量問題提出異議,已超過訴訟時效,所以,不予保護。而乙方自簽發竣工驗收報告后,向甲方多次以書面方式提出結算要求,其訴訟權利應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