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背景材料】
北京某建筑公司承建北京市豐臺區一住宅樓工程的施工。在裝修階段,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了河南省某工程勞務公司,并簽訂了分包合同。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該分包單位在另一工地人員緊張,于是將此工地的油工調到另一工地,造成了此工地油工活進度緩慢。施工單位要求分包方調派充足人手以確保進度。此種情況下,總包項目部生產副經理向分包方推薦了一支油工隊伍,于是分包方雇傭了該隊伍,將剩余的油工活交與該隊伍完成,包工包料。
在工程交付使用小業主人住之后,發現墻體面層膩子開裂、掉皮嚴重,經判斷,系屬油工活所用材料質量不合格。由于問題普遍,造成了小業主大范圍向建設單位索賠,給建設單位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為此,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出索賠,要求:
1.施工方負責將存在質量問題的墻面返工;
2.監理單位無償對返工階段的工程進行監理;
3.要求施工、監理雙方負擔賠償責任。
監理方認為:分包方又雇傭一支隊伍進行施工的行為屬于轉包,而且是在總包的授意下進行的,屬于違法行為,與監理方無關。
施工方認為:此問題是分包方監管不力所致,與總包無關;當然自己作為總包方也不能在需要維修時袖手旁觀,但要求支付維修費用3萬元
分包方的說法是:此油工隊伍是總包方領導推薦的,而且是包工包料,自己沒法管,因此責任是總包方的。
各方就責任歸屬爭執不下。
【問題】
施工方、監理方、分包方各自的說法是否正確?三方應各負什么責任?
答案:三方的說法均錯誤。
監理方在施工階段并沒有對轉包的行為有任何異議,也并未發現在工程中所用的材料不合格,未能及時發現質量隱患,屬于監管不到位,應負監理失職責任。
施工單位作為總包方,對項目的質量和質量保修工作應向發包方負責;分包方應就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包方負責;總包方對分包方的工程質量向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總包方與分包方是承包合同的共同債務人,共同對發包人負責。因此,應當由總包方、分包方共同對建設方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