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背景】某國修建一座核電站,按國際慣例采用FIDIC合同條件簽訂合同。在施工建設中,發現高程產生差錯,監理工程師書面發出暫時停工指令。事件發生15天后,承包商根據重新放線復查的結果,用正式函件通知監理工程師,聲明對此事要求索賠,并在事件發生后第35天承包商再次提交了索賠的論證資料和索賠款數。監理工程師根據FIDIC合同條件有關條款及索賠程序進行了處理。
【問題】
1.監理工程師認為承包商第二次提交的索賠論證報告,超過了28天的時效,不予索賠。是否正確?
2.監理工程師審查索賠事實應做哪些查證工作?各作何處理?
3.若監理工程師批準承包商的費用索賠,則這類費用:
(1)如果由于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有差錯的資料而導致承包商的工作量大大增加,由此而產生費用索賠是否應包括利潤?
(2)如果承包商按照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有差錯的放線資料已經實施了,承包商對已完工程進行改正或補救而增加的費用是否應包括利潤?
答案:1.不正確.
2.監理工程師應做的工作及相應的處理:
(1)應檢查承包商對地面樁(或控制點)的保護工作及有關資料。若屬保護不善,則應由承包商承擔糾正差錯的費用;
(2)應檢查承包商施工放線的方法、儀器和精度。因此而導致的差錯,由承包商負責;
(3)由于監理工程師提供資料的差錯,應批準費用索賠。
3.(1)不應包括利潤;(2)應包括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