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背景】某高速公路工程,承包商為了避免今后可能支付延誤賠償金的風險,要求將路基的完工時間延長6個星期,承包商的理由如下:
(1)特別嚴重的降雨;
(2)現場勞務不足;
(3)業主在原工地現場之外的另一地方追加了一項額外工作;
(4)無法預見的惡劣土質條件,使路基施工難度加大;
(5)施工場地使用權提供延誤;
(6)工程款不到位。
【問題】
1.監理工程師認為以上哪些原因所引起的延誤是非承包商承擔風險的延誤,可批準延長工期。
2.若以上現場勞務不足問題監理工程師認為屬于承包商自己的責任,由此引起的延誤是不可原諒延誤,不同意就此延長工期,這樣處理對嗎?
3.哪些是業主的責任,監理工程師該如何處理?
答案:1.特別嚴重的降雨;業主追加的額外工作;無法預見的惡劣土質條件;施工場地使用權提供延誤;工程款不到位。
2.對。現場勞力不足是承包商內部組織管理不當,不能給予工期延長。
3.業主的責任是:③追加額外工作;⑤施工場地使用權提供延誤;⑥工程款不到位。
監理工程師對這些處理,對③要求業主適當增加工程款或者適當延長工期;對⑤要求業主按場地使用權提供延誤時間順延工期;對⑥要求業主按合同規定準時撥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