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背景】某監理公司與業主簽訂的2幢大樓樁基監理合同已履行完畢。上部工程監理合同尚未最后正式簽字。此時業主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地下室挖土合同在履行之中,一幢樓挖土已近尾聲。由于業主為了省錢。自己確定了一挖土方案,挖土單位明知該方案欠妥,會造成樁基破壞,而沒作任何反映(方案未經監理審查),導致多數工程樁在挖土過程中樁項偏移斷裂。在大量的監測數據證明下,監理單位建議業主通知挖土單位停止挖土,重新討論挖土方案。改變了挖土方案后,另一幢樓樁基未受任何破壞。但前一幢樓需補樁加固,花費160余萬元,耽誤工期近8個月。
【問題】
1.此時你認為監理單位應該做的工作是什么?根據是什么?
2.由于補樁等原因,多花費160余萬元,你認為這錢應該由誰來承擔?
3.業主是否應給總包方增加工期?
答案:1.①先簽監理合同,再行使監理權。
?、趶墓こ藤|量考慮,應先建議業主通知挖土單位停工,然后抓緊簽訂監理合同,
繼而正式行使監理權。
?、郾O理單位無權監理,不得過問。
?、軓墓こ藤|量重要性出發,直接責令施工單位,停止挖土,改變方案。
因為此時監理合同尚未正式簽訂,即業主尚未授權對施工單位進行監理,也就是說監理單位無權對施工單位監理,但從工程質量大計出發,本著良好服務的精神,監理單位應向業主建議,妥善處理此事。況且監理合同已商討,只需簽字即成立,只是從程序出發,建議業主通知施工(挖土單位)方停工是恰當的,既不違反監理程序,又杜絕了工程樁的進一步破壞。
2.應由雙方合理分擔。該工程的主要責任方是決定挖土方案的業主方,次要責任是施工方(挖土單位),因為挖土單位在接受該方案時,明知不妥,卻照此施工,造成多數工程樁斷裂。因此這部分花費應由雙方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