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背景】1995年8月10日,某鋼鐵廠與某市政工程公司簽訂鋼鐵廠地下大排水工程總承包合同,總長5 000m,市政工程公司將任務下達給該公司第四施工隊。事后,第四施工隊又與某鄉建設工程隊簽訂分包合同,由鄉建筑工程隊分包3 000m任務。價金35萬元,9月10日正式施工。1995年9月20日,市建委主管部門在檢查該項工程施工中,發現某鄉建筑工程隊承包手續不符合有關規定,責令停工。某鄉建設工程隊不予理睬。10月3日,市政工程公司下達停工文件,某鄉建筑工程隊不服。以合同經雙方自愿簽訂,并有營業執照為由,于1O月10日訴至人民法院,要求第四施工隊繼續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問題】
1.依法確認總、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應由哪個機關(機構)確認?
3.某鄉建筑工程隊提供的承包工程法定文書完備嗎?為什么?
4.某市建委主管部門是否有權責令停工?
5.合同糾紛的法律責任如何裁決?
答案:1.總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無效,因為:
(1)第四施工隊不具備法人資格,無合法授權。
(2)第四工程隊將總體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施工任務發包給某鄉建設工程隊施工,依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主體結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該合同應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
3.不完備,某鄉建筑工程隊只交驗了營業執照,并未交驗建筑企業資格證書。
4.某市建委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停工。
5.雙方均有過錯,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法宣布分包合同無效,終止合同,由市政工程公司按規定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實際費用(不含利潤),不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