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背景材料】
某工程,甲方分別與A公司簽訂了土建施工合同;與B公司簽訂了設備安裝及電梯安裝合同。兩個合同協議中都對甲方提出了一個相同的條款,即“甲方應協調現場其他施工單位為乙方創造便利條件”。合同執行后,發生如下事件:
頂層結構樓板吊裝后,A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揚機運材料作屋面及裝飾,B公司原計劃由甲方協調使用土建施工單位的塔吊將電梯設備運輸到8層樓頂的設想落空后,提出用A公司的卷揚機運送,A公司提出卷揚機噸位不足,不能運送。最后,B公司只好為機房設備的吊裝重新設計方案,在合同價格方面增加了許多。
由于沒有協調好A、B兩個承包單位的協作關系,且他們之間又沒有合同約束,最終引起B公司的索賠,理由是“甲方沒有能夠按協議條款為乙方創造運輸條件,使乙方改變方案,推遲進度,增大了開支”。
【問題】
1.B公司的索賠要求是否成立?
2.甲方和A、B兩家公司簽訂合同時,此相同的合同條款是否妥當?若不妥,請你幫助甲方對該條款進行修改補充。
答案:1.成立。因為甲方和A、B公司訂立的合同中明確提到“甲方應協調現場其他施工單位為乙方創造便利條件”。甲方沒有能夠按協議條款為A、B公司創造運輸條件,使A、B公司改變方案,推遲進度,增大了開支,所以應該給予補償。
2.不妥當。甲方在合同中承諾“協調現場其他施工單位為乙方創造便利條件”時,還應在合同中約定,“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有償使用乙方自有的施工設備或設施;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指定現場工作的其他施工單位有償使用乙方自有的施工設備或設施;乙方須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施工單位無償使用已完工設備或設施提供方便”,在有該合同條款約束的情況下,甲方才可能承諾“協調現場其他施工單位為乙方創造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