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某實施監理的工程,建設單位甲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為中標單位,雙方簽訂了工程總承包合同。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設計能力,經甲建設單位同意,乙分別與丙建筑設計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辈煸O計合同約定由丙對甲的辦公樓及附屬公共設施提供設計服務,并按勘察設計合同的約定交付有關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施工合同約定由丁根據丙提供的設計圖樣進行施工,工程竣工時根據國家有關驗收規定及設計圖樣進行質量驗收。合同簽訂后,丙按時將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交付給丁,丁根據設計圖樣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會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發現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是由于設計不符合規范所致。原來丙未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即自行進行設計導致設計不合理,給甲帶來了重大損失。并以與甲方沒有合同關系為由拒絕承擔責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設計人為由推卸責任,甲遂以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1.本案例中,甲與乙、乙與丙、乙與丁分別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并分別說明理由。
2.甲以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妥當,為什么?
3.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責任應如何劃分?
4.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應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答案:問題1合同有效性的判定如下:
(1)甲與乙簽訂的總承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單應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2)乙與丙簽訂的分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與丁簽訂的分包合同無效。
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乙將由自己總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給丁,違反了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導致乙與丁之間的施工分包合同無效。
問題2
甲以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妥。
理由:甲與丙不存在合同關系,因為乙作為該工程的總承包單位與丙建筑設計院之間是總包和分包的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問題3
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責任劃分為:丙未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即自行進行設計導致設計不合理,給甲帶來了重大損失,乙和丙應對工程建設質量問題向甲承擔連帶責任。
問題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50%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1%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50%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