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背景材料】
某高速公路項目利用世界銀行貸款修建,施工合同采用FIDIC合同條件,業主委托其監理單位進行施工階段的監理。該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陸續發生了如下索賠事件(索賠工期與費用數據均符合實際)。
事件1:施工期間,承包方發現施工圖紙有誤,需設計單位進行修改,由于圖紙修改造成停工20天。承包方提出工期延期20天與費用補償2萬元的要求。
事件2:施工期間因下雨,為保證路基工程填筑質量,總監理工程師下達了暫停施工指令,共停工1O天,其中連續4天出現低于工程所在地雨季平均降雨量的雨天氣候和連續6天出現五十年一遇的特大暴雨。承包方提出工程延期10天與費用補償2萬元的要求。
事件3:施工過程中,現場周圍居民稱承包方施工噪音對他們有干擾,阻止承包方的混凝土澆筑工作。承包方提出工期延期5天與費用補償1萬元的要求。
事件4:由于業主要求,在原設計中的一座互通式立交橋設計長度增加了5m,監理工程師向承包方下達了變更指令,承包方收到變更指令后及時向該橋的分包單位發出了變更通知,分包單位及時向承包方提出了索賠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1)由于增加立交橋長度,需增加費用20萬元和分包合同工期延期30天的索賠;
(2)此設計變更前因承包方使用而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施工場地,導致工程材料到場二次倒運增加的費用1萬元和分包合同工期延期10天的索賠。
承包方以已向分包單位支付索賠款21萬元的憑證為索賠證據,向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補償該筆費21萬元和延長工期40天的要求。
事件5:由于某路段路基基底是淤泥,根據設計文件要求,需進行換填,在招標文件中已提供了地質的技術資料。承包方原計劃使用隧道出碴作為填料換填,但施工中發現隧道出碴級配不符合設計要求,需要進一步破碎以達到級配要求,承包方認為施工費用高出合同單價,如仍按原價支付不合理,需另行給予延期20天與費用補償20萬元的要求。
【問題】
針對承包方提出的上述索賠要求,監理工程師應如何簽署意見?
答案:事件1:這是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故監理工程師應批準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
事件2:由于異常惡劣氣候造成的6天停工是承包方不可預見的,應簽證給予工期補償6天,而不應給予費用補償。
對于低于雨季正常雨量造成的4天停工,是承包方應該預見的,故不應該簽證給予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
事件3:這是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故不應給予費用補償和工期補償。
事件4:監理工程師應批準由于設計變更導致的費用補償20萬元和工期補償30天的索賠,因其屬于主責任(或不屬于承包方責任);不應批準材料倒運增加的費用補償1萬元和工期補償10天的索賠,因其屬于承包方責任。
事件5:這是承包方應合理預見的,故監理工程師不應簽證給予費用補償和工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