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
相關法條:第26條;《刑訴48條》第5條;《刑訴解釋》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9條。
意思分解;
1、 本條規定的是各級人憶法院之間的管轄權變更問題。具體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上級法院主動決定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二是下級人民法院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本條規定的是移送條件是重大復雜的案件,移送的程序問題《刑訴解釋》第16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該《解釋》第18條還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的,也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法院管轄。
2、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刪除了原來關于"上級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反映自己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交由下級法院審判"的內容,所以對于第一審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法院審理。這也是《刑訴48條》第5條的要求。
3、 對于管轄權不明確的刑事案件,上級法院可以指定下級法院審理,注意這里的"上有法院"應當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刑事案件包括該案件的管轄在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以及該案件的管轄權存在爭議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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