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
相關法條:第25條;《刑訴解釋》第2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
意思分解;
1、 本條規定的是關于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即在確定了級別管轄之后, 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如何界定。劃分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曬條所規定的是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生力軍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審理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這是《刑訴解釋》第6條的規定。何謖"犯罪地",《刑訴解釋》第2條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對于以非法占有財產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一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物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2、 可見。對于同一刑事案件,犯罪地可能不止一個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的犯罪地比較分散,可能導致幾個同給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對此情形應當根據本法第25條的規定,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即對于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是有管轄權的,采取以最初受理地為主、以主要犯罪地為輔的原則。
3、 應當注意《刑訴解釋》關于其他一些比較特殊的地域管轄的規定:一是第7條規定,對于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犯罪案件,應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法院管轄;二是第8條、第9條規定,對于在我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由犯罪發生后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或者該航空器在中國歸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三是第14條規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服刑犯被發現還有其他漏罪的,原則上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但必要時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此外,對于中國公民在駐外使領館內的犯罪、在領域外的犯罪以及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刑訴解釋》第11、12、13條分別作出了相應規定??偟恼f來,這些具體規定基本上都是犯罪地原則、最初受理地原則的體現,如服刑地法院管轄、最初降落地、最初停泊地、入境地、被抓獲地法院管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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