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52條;《刑訴48條》第21條;《刑訴解釋》第72條;《取保候審的規定》第4條,第5條。
意思分解:
1. 取保候定的基本內容就是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此保證其能夠及時到案,接受調查和審訊等。可見,取保候審有兩種試驗是保證人保證,一是保證金保證。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同時要求其提供保證人并交納保證金,即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與保證金保證,這一點《刑訴48條》第21條、《刑訴解釋》第72以及《取保候審的規定》第4條都有明確的規定。
2. 對于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本法第52條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第96條也規定,辯護律師也有權請求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這一點與監視居住的適用有所不同:監視居住無需申請,一般而言,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證人或保證金時,才適用監視居住。
3. 關于采用保證金的方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數額問題《取保候審的規定》第5條有所規定,即其起點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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