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98條;《刑訴48條》第17條;《高檢刑訴規則》第158條。
意思分解:
1. 詢問證人的場所有如下幾個地方,一是在證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但必須出示偵查關的證明文件;二是通知證人到偵查機關提供證言,這種情況在必要的時候使用,根據《刑訴48條》第17條的要求,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只能依照本條的規定而不得再另行指定其他地點。
2. 詢問證人應當遵循二個基本的規則,一是單獨進行的原則,即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以免證人之間相互影響,并便于證人證言之間的相互印證;二是詢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這是《高檢刑訴規則》第158條的要求。
3. 如果所詢問的證人是未成年人的,根據第98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這一點同本法第14條第2款關于詢問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規定基本一致,即原則上都通知被詢問或被訊問對象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不要混淆]
注意這里規定的是"可以"通知而非"應當"或"必?quot;通知,通知的是"法定代理人"到場而非其他人如該未成年人的教師等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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