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80條、第122條;《刑訴48條》第29條。
意思分解:
1. 本條規定的是有關訴訟期間、期限的規定。首先期間的計算單位有三種,即時、日、月,注意刑事訴訟中沒有年。對期間計算的一個基本規則是,開始的時與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路途上的時間不包括在法定期間以內,另外根據本法第122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2. 根據《刑訴48條》第29條的規定,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包括春節、五一、國慶以及元旦等法定節候日和正常的雙休日),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則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之后。可見這里體現了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
3. 對于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根據本法第80條的規定,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限屆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但應當在障礙消除后的5日內申請,并且有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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