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
相關法條:《刑訴解釋》第10條、第21條、第22條。
意思分解;
1、 本條規定的是專北京時間管轄問題。在我國依照法律規定設立的忖北京時間人民法院有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和海事法院。本條并未具體規定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內容。根據1984年11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海事法院管轄的是第一審海事案件、海商案件,而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故這里實際就是軍事法院與鐵路運輸法院的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問題,對此,《刑訴解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2、 軍事法院管轄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犯罪的案件。《刑訴解釋》第20條規定,對于軍人和耗電量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但對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該《解釋》第21條從反面規定了不屬于軍事法院管轄的范圍:
(1) 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內犯罪的;
(2) 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后犯罪的;
(3) 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要與服役期內的犯罪一并審判的除外);
(4) 退役軍人在服役期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除外)。
3、 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案件是鐵路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地刑事案件,主要是與鐵路運輸相關以及在為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刑訴解釋》T經10條規定,對于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首先應當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定的有關管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犯罪地發生后該列車最初??康氐闹袊囌舅诘鼗蛘吣康牡氐蔫F路運輸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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