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63條、第85條、第86條。
意思分解:
1. 本條規定了立案的案件來源,刑事司法機關的立案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公檢法機關的直接發現(第83條);二是社會上知道案情的單位、公民的報案或者舉報;三是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四是犯罪人的主動自首。根據第86條的規定,對于這些案件信息,經審查后決定是否立案,而決定是否立案的標準應當是有犯罪事實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的人,向公檢法機關報案或者舉報既是其權利也是義務。本法第63條明確規定了四種情形下,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即:
(1) 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發現的;
(2) 通輯在案的;
(3) 越獄逃跑的;
(4) 正在被追捕的。
3. 對于任何公民的報案、控告、舉報的,公檢法機關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舉報人,控告人等,而不能以屬于自己管轄為借口不予接受,也不能要求報案人,舉報人、控告人自己移送。對于雖然不屬于自己管轄但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強制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4. 對于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公檢法機關應當保障他們以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如果報案人、舉報人、控告人不愿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公檢法機關具有為他們保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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