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六種法定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根據憲法第67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特赦)
(4)依照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方式
(1)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對于公訴案件,如果在刑事訴訟開始前,就已經發現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應當決定不立案;如果法院對于檢察院已經提起公訴的案件,在庭前審查階段發現具有上述五種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決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2)撤銷案件
如果在偵查階段發現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案件。
(3)不起訴
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應當特別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①發現犯罪分子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②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于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考試大收集整理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參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2至263條)。
(4)終止審理采集者退散
如果在審判階段發現案件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第二至六這五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考試大論壇
(5)宣告無罪
如果在審判階段發現案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6條)。考試大論壇
注意:近幾年司考真題的考點都是訴訟的不同階段對于上述情形的處理方式。解答這種題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弄清楚案件處于哪個訴訟階段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是比較特殊的,既承擔著監督及提起公訴的職能,又在一定的范圍內承擔著偵查職能。因此,碰到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檢察機關的處理方式實際上可以有三種:不立案(尚未立案時)、撤銷案件(偵查階段)、不起訴(審查起訴階段)。因此,對于考查檢察機關在這種情形下的處理方式的題目,考生一定要弄清楚案件處于何種階段,切記檢察機關也可以作為偵查機關而采用不立案、撤銷案件這兩種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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