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條
相關法條:《刑訴48條》第32條。
意思分解:
1. 本條規定的是偵查羈押期限計算過程中的兩面種特殊情形是在偵查羈押期間,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另外還有重要罪行的,應當自發現該罪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訴48條》第32條的規定,對于這種情況,公安機關自行決定重新計算羈押期限,不再經檢察機關批準,但要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 第二種特殊情形是對于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應當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也就是此種情形下不存在偵查羈押期限的計算問題,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如果經偵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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