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135條:《刑訴48條》第34條。
意思分解:
1. 本條是關于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審查完畢,并作出提起公訴或者不提起公訴的決定。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在1個月內不能辦結的,可以延長半個月的審查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審查完畢應當作出的決定只能是提起公訴與不提起公訴的決定,而不包括第135條的撤銷案件的決定,因為撤銷案件的決定是針對自偵案件而言的。
2. 檢察機關在審查公安機關移送來的案件時,如果認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檢察機關或者同級其他檢察機關起訴的,根據《刑訴48條》第34條,該檢察機關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此時,后一檢察機產的審查期限應當從其受古巴移送的案件之日起計算,即該案件的審查期限應重新計算(根據本法第2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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